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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金融重点楼宇经营项目资助申报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经认定的金融楼宇(园区)位于宝安区内;

(三)应为获认定的金融楼宇(园区)的运营方。


二、奖励标准

(一)对经市认定的金融重点楼宇(园区)的运营方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经营奖励;

(二)对经区认定的金融重点楼宇(园区)的运营方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经营奖励;

(三)当获得区级认定奖励的运营方获得更高级别的认定时,可申请差额奖励;

(四)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注意事项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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