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20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经认定的金融楼宇(园区)位于宝安区内;
(三)应为获认定的金融楼宇(园区)的运营方。
二、奖励标准
(一)对经市认定的金融重点楼宇(园区)的运营方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经营奖励;
(二)对经区认定的金融重点楼宇(园区)的运营方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经营奖励;
(三)当获得区级认定奖励的运营方获得更高级别的认定时,可申请差额奖励;
(四)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注意事项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