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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多层次金融机构引进补贴


一、申报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在宝安区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

(三)企业类型包括基金(含管理、销售)、信托、期货、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租赁(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征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资信评估(评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


二、奖励标准

(一)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离宝安;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剩余年度的奖励;提前搬迁后再回迁宝安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三、注意事项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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