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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金融机构用房用地补贴申报


一、申报条件

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宝安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金融总部企业;

(二)经国家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金融总部企业在宝安区设立的市一级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2.5亿元。


二、补贴标准

(一)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金融总部企业,首次在宝安区购置土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后,按照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已获得市地价款补贴的,区不再另行补贴。

(二)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金融总部企业,首次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0万元。

(三)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市一级分支机构,首次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置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0万元。

(四)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金融总部企业或市一级分支机构,在宝安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同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最长5年的租金补贴。

(五)申请购置土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获得奖励之日起15年内不得迁离宝安;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剩余年度的补贴;提前搬迁后再回迁宝安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三、注意事项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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