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 宝安区商贸企业连锁经营配套奖励 2018-09-19 浏览 1054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属于上一年度获得“中国连锁经营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资助标准 (一)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注意事项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上一篇宝安区商业企业规模成长奖励 下一篇宝安区电子商务企业配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