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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商贸企业连锁经营配套奖励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属于上一年度获得“中国连锁经营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资助标准

(一)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注意事项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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