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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电子商务企业配套奖励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或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奖励。


二、资助标准

(一)按市奖励金额的1.2倍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

(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奖励不受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注意事项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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