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 宝安区电子商务企业配套奖励 2018-09-19 浏览 1009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或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奖励。 二、资助标准 (一)按市奖励金额的1.2倍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 (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奖励不受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注意事项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上一篇宝安区商贸企业连锁经营配套奖励 下一篇宝安区物流装备购置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