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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商业企业规模成长奖励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属于纳入本区商业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三)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且增长率在15%以上。


二、资助标准

(一)对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2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2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对上一年度年营业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或餐饮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三、注意事项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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