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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制造业单项冠军配套奖励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

(二)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三)企业经国家工信部认定为第一、二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培育企业,或产品被认定为第一、二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二、奖励标准

(一)企业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可获得500万元的奖励。

(二)企业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可获得200万元的奖励。

(三)企业产品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每项产品可获得100万元的奖励。

(四)对获得“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奖励后被认定为示范企业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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