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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配套奖励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

(二)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三)技术中心所在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

(四)内设技术中心被认定为2017年度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奖励标准

(一)对经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二)对经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三)对经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四)对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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