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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智能制造配套奖励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

(二)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三)项目实施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

(四)企业实施的项目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1、2017年度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2、2017年度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3、2017年度深圳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二、奖励标准

(一)企业实施的项目被评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二)企业实施的项目被评为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三)企业实施的项目被评为深圳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250万元的奖励。

(四)对已获得奖励后被评为更高级别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按相应的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三、注意事项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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