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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企业上市补贴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

(二)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

2、企业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并将30%(含)以上募集资金在上市一年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返回宝安区的;

3、上市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宝安的。


二、补贴标准

(一)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并将30%(含)以上募集资金在上市后一年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返回宝安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对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宝安的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已按原政策获得部分分阶段资助的上市企业,按差额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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