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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物流企业认定配套奖励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三)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广东省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3A-5A级物流企业;

(四)截至申报日,企业获得认定称号不足两年。


二、资助标准

(一)对省级认定的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按首次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对经中国物流及采购联合会认定的3A-5A级物流企业、经市政府物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按首次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同时获得A级物流企业、市重点物流企业多个认定或认定等级升级时,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注意事项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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