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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一次性研发投入/创业房租及装修费扶持操作规程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7/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申请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人才与团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

2.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3.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青年项目入选者。

4.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及海外高层次A类、B类、C类人才。

5.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

(四)本操作规程第五条中团队创办的企业,团队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或者团队的依托单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50%以上且团队为最大自然人股东;首次申请扶持时团队项目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期内。第四章、第五章中人才或团队创办的企业,人才或团队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首次申请扶持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

第三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扶持标准

第四条对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创办的企业,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扶持。

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上述团队,可配套扶持团队创办的企业。

第五条对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一)在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内,团队项目年度检查未发现异常的,对团队创办的企业按照本条规定的标准给予扶持。

(二)在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结束通过验收后五年内,团队创办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或者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本条规定的标准给予扶持。(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三)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内和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结束通过验收后五年内,对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扶持不超过本条规定的最长年限和最高金额。

第六条本章所述团队创办的企业,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该团队在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立项项目。

第七条配套扶持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支出,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条本章所述研发投入激励前3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或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且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的50%计算,第4年、第5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0%计算。

第四章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标准

第九条本章所述资助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条对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研发投入资助,另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700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须符合以下条件:申报之日前2年企业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或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累计在300万元以上。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人才创办的企业第4年、第5年继续享受以上扶持,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第十一条对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

人才创办的企业第4年、第5年继续享受以上扶持,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第十二条对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人才创办的企业第4年、第5年继续享受以上扶持,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2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第十三条本章所述人才创办的企业须制定合理的年度发展计划。

第十四条本章所述研发投入激励前3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或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且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的50%计算,第4年、第5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0%计算。

第十五条本章所述人才创办的企业,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投资的,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业扶持标准

第十六条本章所述资助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七条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是指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在《实施细则》实施的第1年,可在申报之日前3年内)已申请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并通过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但未立项,且团队在其申报深圳市“孔雀计划”所在的高新技术领域小组中专家评审排名前五名且分数不低于60分的创新人才团队。

第十八条团队创办的企业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其研发及生产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该团队申报深圳市“孔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申请“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的成员与申请深圳市“孔雀计划”的团队成员原则上不能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变更人数不能超过团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团队带头人不得更换。

第二十条对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研发投入资助,另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700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团队创办的企业第4年、第5年继续享受以上扶持,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第二十一条本章所述团队创办的企业须制定合理的年度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本章所述研发投入激励前3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或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且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的50%计算,第4年、第5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0%计算。

第二十三条本章所述团队创办的企业,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投资的,予以优先支持。

第六章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配套扶持申请书》、《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申请书》、《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研发投入激励申请书》、《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房租及装修费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如无,可不提供),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高层次人才或团队认定证明文件及资助合同书;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申请人实际经营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

(七)申请人所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如无,可不提供);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类项目提供);

(九)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十)项目中期监理情况报告(项目有中期监理的提供);

(十一)项目验收情况证明材料(项目已完成验收的提供);

(十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事业单位同意团队在龙华创办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事业单位的团队创办的企业需提供);

(十三)申请创新创业团队配套资助还需提供:上级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申请研发投入激励还需提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帐及辅助帐汇总表,或者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十五)申请房租(含物业管理费)及装修费扶持还需提供:租房合同、装修合同,房租、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支付凭证;

(十六)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项目申请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请申请人严肃对待。

第七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创新创业团队配套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

(二)人才和团队创业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

(三)人才和团队创业研发投入激励: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同一项目只需评审一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四)人才和团队创业房租及装修费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同一项目只需评审一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须组织评审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及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八条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三十一条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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