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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认定须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7/18  


一、驰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得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1、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他人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核准。  

2、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同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  

3、向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请求将自己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可向案发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他人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到商标局,由商标局认定。  

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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