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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配套奖励

受理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项目实施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

3.企业获得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


设定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宝规[2018]4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对于获得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企业,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3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购置我区企业生产的首(台)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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