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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运营机构: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深宝文规[2018]1号),现就开展2019年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文化产业园区认定

一、申报范围

2019年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二、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三、奖励条件

(一)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二)申请奖励的园区(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区认定的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四、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300万元的奖励。

(二)获得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200万元的奖励。

(三)经区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认定当年50万元、第二年考核合格30万元、第三年考核合格20万元的奖励。

(四)同一园区(基地)获得以上多项认定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获得认定的证明文件;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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