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6/01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打造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实施“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双轮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和提升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三条成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作为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根据对扶持类别、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侧重,专项资金下设节能减排、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工作、绿色建筑、文化产业发展、金融发展等七个分项资金,区发展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人力资源局、住房建设局、文产办、金融办分别为七个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关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分项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印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核准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淘汰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原则。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以下简称“事前资助项目”),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请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请单位依法依规安排使用;对单位获得的奖励类资助,主管部门可根据奖励性质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批复的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备案。
(四)同一分项资金内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各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评审、核准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扶持措施,根据各分项资金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组成人员包括区法制办、发展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住房建设局、统计局、文产办、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金融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相关分项资金的使用操作规程、申报指南;
(二)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分项资金下一年度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
(三)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相关分项资金上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四)审核项目申请,组织开展项目考察、评审和核准工作,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项目申报单位的质疑和投诉;
(五)会同区财政部门分批次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六)对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组织开展分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第十条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为专项资金的综合服务部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使用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文件的发布和项目申报受理、公示等相关工作;
(二)对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材料进行统筹复核;
(三)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四)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印发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
(五)负责管理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和南山区产业扶持资金专家库,并根据各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建立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审核各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及上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二)对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具体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复核;
(三)配合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及时安排资金;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区统计部门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安排与管理
第十三条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
(一)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扶持;
(三)专项资金评审类资助,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资助项目不得超过一个,连续资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四)对区属各事业单位,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专项资金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五)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
对于超过上述限制,但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资助的,该主管部门应向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专项申请。
除外情形:
(一)总部(重点企业)落户资助、总部企业规模扩大奖励、金融总部企业增资奖励、入选世界500强、办公用房补贴、荣誉类奖励、“人才领航计划”资助、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资助、“领航团队”资助、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风险代偿及风险补偿类等资助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资助金额限制;
(二)个人申请者,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等非营利性机构,初创型企业及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除外项目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限制;
(三)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
第十四条事前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实行银行监管制度。按照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的合同,采用委托银行监管的方式,根据受资助项目的完成进度情况分批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获得资金扶持的单位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获得资助后连续三年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如实填报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最近三年累计获得资金扶持额度:
(一)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三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
(二)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
同时,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具体项目要求在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申报指南中列明。
第十七条获得专项资金事前项目资助的单位,因故取消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已无必要时,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解除后,负责管理该资金的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组织审计并及时收回剩余专项资金。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集中审批”的管理模式。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除外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在其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四)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五)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第二十条项目的申请与审核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资金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根据单位申请和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
(三)对已受理的申请,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或进行核准;
(四)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或核准结果,按照扶持类别,分批次编制项目资助计划,经区财政部门复核并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和区统计局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
(五)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将各主管部门拟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再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六)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各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七)各主管部门依据领导小组会议要求,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事前资助项目,各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九)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各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申请与审核程序有其他除外情形的,在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事前资助项目坚持项目到期验收再申请的原则。事前资助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未提出验收或项目延期申请、三个月内未获得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批准延期的,暂停相关单位事前资助项目申请资格,待项目验收评估达标一年后重新恢复其申请资格。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采取商业贿赂等其它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以及该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设立或控制的相关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及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南山区节能减排事业发展,建设低碳城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发展改革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分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为项目支持、费用支持和奖励,原则上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
第四条支持重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企业运用先进技术及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项目等。
第五条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南山区;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时项目已完成,属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类别之一,且已产生节能减排的社会或环境效益;
(四)项目完成时间在3年以内,原则上在南山辖区内实施。
第六条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支持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改造完成后,按已投入资金和年度节能量分别对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给予支持。对节能服务公司,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100万元,对用能单位根据年节能量(折算成费用),支持总额不超过年节能量的50%、最高2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同一批次申请,优先支持用能单位。
2.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低碳改造项目:企业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分布式能源、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建成后,按项目已投入资金,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
3.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配套: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1∶1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30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二)实行核准制的费用支持
1.节能减排贷款贴息支持:符合本条款合同能源项目、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低碳改造项目两类情形之一,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可给予其近36个月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2.行业组织费用支持:循环经济、节能低碳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辖区开展节能减排相关宣传、培训、科普、展会、推广等活动,按工作量给予费用支持,每一事项支持2万元,同一家单位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能源管理费用支持: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30万元。
(三)实行核准制的奖励支持
专项奖励。对在节能减排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1.碳配额盈余企业:纳入深圳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申报当年按时履约且上年度有碳配额盈余的企业,盈余3万吨(含)碳配额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盈余1万吨(含)碳配额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盈余1千吨(含)碳配额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示范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奖励。
3.清洁生产审核: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且经主管部门审核验收通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其它类: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节能减排类荣誉或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依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奖励。
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
已获得本实施细则给予的专项奖励后,取得更高级别的同名奖励,可申请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企业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及各项申报指南。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经济促进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南山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南山区的旅游企业在本辖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申请“技术改造资助”、“工业增加值奖励”、“工业百强租金补贴”、“商业企业销售额增长奖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营收增长奖励”等项目的在库统计企业,以及申请“异地共建产业园招商”项目的企业,可不受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第二章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第四条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对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五条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购置或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每年最高1000万元。获得本条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5年内可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三)每一总部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第六条总部企业经营扶持
鼓励总部企业在我区设立投资运营、财务结算、营销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贡献。
(一)财政贡献奖励。经认定的南山区非金融类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可申请财政贡献奖,奖励额为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增量的30%,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
(二)规模扩大奖励。对纳入我区统计的产值(营收)增长较快的南山区非金融类总部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其中: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总部企业,按照增加值增量的4%予以奖励;对于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增长额1‰的额度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该项目不得与工业、服务业增长奖励项目重复申请。
第三章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七条鼓励服务行业开展创优评级
(一)对获评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两项认定的单位,只奖励一项。
(二)对获评为“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AAAAA级物流企业”、“AAAA级物流企业”、“AAA级物流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两项认定的单位,只奖励一项。
(三)对获评为“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经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获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获得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注册在辖区的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获评为市级以上“绿色饭店”、“绿色景区”、“平安景区”、“绿色商场”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对获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旅行社二十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符合以上奖励政策的项目仅可申请一次。首次获评后已获奖励的,复评后不再奖励,首次获评后未获奖励的,可在复评后进行申请,复评项目仅可按照上述标准申请一次。
第八条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
(一)引导物流业高端化发展。鼓励重点物流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AAAA级以上物流企业”认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开展先进物流技术装备购置及大型物流设备升级改造、仓库和物流园区等现代化物流基础性投资建设及其设施提升改造、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内部管理信息化等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智能快件箱发展。在我区注册满2年且具有智能快件箱研发、建设或运营业务的企业,上一年度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超过150组,并且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在20%以上,按每组2000元的资助标准,给予经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港口发展。对在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单项评优中获得“超500万标箱码头”的单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在此基础上,获评企业每新增10万标箱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支持商贸流通业提升发展水平
(一)完善商业配套网点
1.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对新开设的5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统计行业分类为零售业)等重大商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10%的比例,对投资企业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体系。对总部在南山区注册、拥有一个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在辖区内新开设直营店,按营业面积30-50000平米给予单店5-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西丽、桃源等北部片区的资助标准提高一倍。辖区外本市内资助标准减半。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全市有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零售连锁企业;
(2)全市有3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住宿连锁企业;
(3)全市有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餐饮连锁企业。
(二)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按照销售增长额(营业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含)-50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含)-5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零售企业;
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住宿企业;
4.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统计在库餐饮企业。
(三)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对商贸企业开展硬件设施改造、先进技术应用、标准化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亿元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0亿元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零售企业(石油、汽车销售类企业销售额需达到5亿元);
3.上年度营收达到1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大型购物中心;
4.上年度营业额达到60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住宿企业;
(四)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
1.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不含金融服务)企业,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批发类、零售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分别达到10亿元、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保税展示交易模式创新。对纳入海关“保税+实体新零售”试点的创新型保税展示交易门店,按照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开业资助。单店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产销分离。对生产基地迁移区外的制造企业将销售业务独立经营,按照产销分离方式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入库商业企业,给予50万元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平行进口汽车发展。鼓励区内汽车贸易企业(经销商)和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进口商)合作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对汽车贸易企业,上年度进口汽车500辆(含)至1000辆的,每辆给予不超过10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1000辆至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15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2000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每辆汽车给予不超过500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企业挖掘滨海、文化、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对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新旅游项目,根据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对投资企业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邮轮游艇运营等旅游相关企业开发新项目和新景点,升级改造旅游设备设施,完善旅游购物、餐饮服务、旅游厕所等配套设施,发展旅游在线服务、智慧旅游等旅游信息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鼓励企业发展工业旅游,提升企业品牌。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企业发展工业旅游项目,对经评定的“南山区工业旅游景点”,根据接待设施、硬件投入、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等情况,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旅游企业拓展工业旅游业务。对我区具有资质的旅行社拓展工业旅游业务,组织游客参观区内工业旅游景点的,根据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数量等情况给予资助,每家旅行社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开展旅游商贸行业推广活动。对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由区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相关行业协会或机构及我区旅游商贸企业承办的对南山旅游商贸行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大型宣传推广活动,按不超过承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邮轮旅游发展。对注册在南山区且在辖区内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引入邮轮停靠南山母港,按照不超过1元/净吨/航次(指载客航次)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信息服务和服务贸易发展
(一)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根据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按照营收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5亿元(含)小于15亿元且同比增长40%及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5亿元(含)且同比增长30%及以上。
(二)支持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发展。对经市经贸信息委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经贸信息委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对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执行额)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促进企业融资和上市发展
第十二条加强对企业的投融资扶持
对区内备案拟上市企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融资扶持。上述企业获得的短期银行贷款项目,在其贷款结清后,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
(一)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4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获得股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
(二)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最高5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上市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经我区认定的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南山区企业,可申请购置或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南山区上市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不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总额最高2000万元。获得本条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南山区上市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5年内可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三)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第五章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拓展海外市场
(一)对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内出口信用保险的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防范贸易风险,便利贸易融资。
第十六条支持企业国际营销网络建设。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或机构,主要从事国际营销、品牌经营、产品展示、商品配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致力于拓展海外市场,宣传南山投资环境、促进南山与当地经贸交流发展的,对其获得的深圳市国际营销网络建设资助项目,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参展活动。鼓励企业参加经南山区政府认定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鼓励重点出口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获得最高10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
第六章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八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或实现新产品产业化,提升资源利用率和产业技术水平。对上一年度实施工业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区统计局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工业技改投资完成额,结合产值贡献、税收贡献等因素,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对上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企业,按照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奖励。其中,年产值30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下的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专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及开展公共服务活动。经本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产业专业园区,对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总投资额50%以内最高150万元资助,对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园区公共服务活动的费用给予50%以内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
(二)引导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以产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在政府认定的产业集聚园区,对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入驻的企业及机构,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50%且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支持工业百强企业在我区保留生产制造环节。对在南山区无自有物业、租赁社会物业进行生产、且上年度有工业投资或技改投资的南山区工业百强企业,按照其在南山区租用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以租赁市场指导价的50%且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其中,上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年度产值3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项目不得与产业集聚园区租金补贴项目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支持企业实施“两化融合”战略。对上年度纳入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培育未来产业发展
(一)海洋企业获得ABS(美国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等国际认证的,按照获得市经信委海洋产业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生命健康企业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的,按照获得市发改委生物产业国际认证费用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航空航天企业获得美国FAA(联邦航空管理局)、EAS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等市场准入认证的,按照其获得市经信委航空航天产业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四)生命健康企业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每张注册证书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商标最高奖励50万元),首次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支持重点产业行业协会建设
(一)鼓励重点产业组建行业协会,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组建的重点产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启动费资助;支持重点产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开展促进会员单位发展服务活动,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组团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及与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联合举办专业交流活动以及经区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专业活动,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场租、展位、特装、宣传等)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七章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对农业龙头企业实施认定奖励。对区内获认定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申请省级,或省级继续申请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二十七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农产品检测检验、农产品追溯系统以及开展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应用的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对建立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农产品物流(冷链)体系以及实施综合农业开发和创建都市型农业的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章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二十九条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不含金融企业),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
(一)在南山区新注册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二)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三)新迁入我区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的总部(含区域总部、功能总部)。
(四)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扶持。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资助扶持。
第三十条加快培育商务楼宇经济引导产业高端化发展。对引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楼宇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经区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并列入区重点引进项目的,按引进一家最高50万元,引进多家合计最高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落户资助的企业。
(二)在南山区年度纳税额6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或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的企业不在此列。
第三十一条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落户我区,并已经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给予市奖励额50%、最高150万元的叠加奖励。
第三十二条鼓励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展经事先备案通过的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比例、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落户资助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首次装修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资助扶持。
第三十四条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落户我区,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或合伙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参照其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区级税收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开办资助。获资助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出口总额在5亿美元及以上、为企业出口提供通关、融资、退税等两项以上综合服务,以及服务的客户数量在100家及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具有从事证券资格审计且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名(合伙制含分支机构);
(三)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咨询公司或中国管理咨询公司前50名(合伙制含分支机构);
(四)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含分支机构);
(五)年营业额2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额200万元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全球人力资源服务公司50强。
第九章支持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
第三十五条对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引进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运营主体(深汇通、科汇通等南山区属国企)确认后,可以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
(一)在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建产业园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二)与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运营主体(深汇通、科汇通等南山区属国企)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
(三)项目协议约定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中,技术改造资助、工业增加值奖励、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资助、出口信用保险统一投保、行业协会及专业机构资助、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农业龙头企业奖励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资助项目、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资助项目、小微促进贷、首次入选500强奖励、上市融资奖励、招商和宣传推介资助、重点企业落户资助、办公用房装修补贴、招商引资奖励、商贸流通业资助-完善商业配套网点-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商贸流通业资助-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商贸流通业资助-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鼓励产销分离、商贸流通业资助项目-鼓励平行进口汽车发展、旅游创新资助-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旅游创新资助项目-支持邮轮旅游发展、旅游创新资助-支持开展旅游商贸行业推广活动、鼓励信息服务和服务贸易发展资助-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等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实现南山迈进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通过制定科技支持计划,并实施计划包含的项目的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分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创新能力提升、创新环境优化、创新产业发展和军民融合产业支持四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的支持计划。各部分资金量在分项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区科技创新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所有支持计划的项目批准类别均为核准制。
第五条本分项资金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及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国内外发明专利、科技奖励支持计划的个人,知识产权服务、运营、保护支持计划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支持计划的科技服务机构,军民融合服务机构支持计划的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均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报大型双创活动、软科学研究、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支持计划的单位均可不受注册地限制;申报“创业之星”大赛支持计划的企业、团队和个人均可不受注册地及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个人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领航团队”、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国内外发明专利、知识产权服务运营、科技奖励、大型双创活动、“创业之星”大赛、科技金融贴息、“领航计划”高层次人才创业、软科学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和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的申报对象不受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章创新能力提升支持计划
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提升南山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创新企业,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能力支撑。
(一)计划支持对象为在南山区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方式包括:
1.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
2.各级政府(国家、省、市、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落户在南山的研发机构;
3.国家级研发机构、央企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4.境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5.南山区内年销售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在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6.南山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在区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7.按照世界公认排名方式,排名60名以内的境外著名高校在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二)新型研发机构的人员、场地、研发、产业化及孵化能力的具体要求见操作规程。
(三)计划支持内容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补贴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租用、研发人员费用。对于按照方式1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或深圳市资助金额的50%进行补贴,单个机构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于省市同时资助且资助金额不同的机构,按照较高的标准进行资助;对于按照方式2-7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补贴,单个机构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机构只能获得一次补贴。
第七条南山区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领航团队”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结合南山区“领航计划”人才发展政策的实施,加强作为第一创新要素的高端人才团队建设,打造国际化人才高地,夯实我区创新根基,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人才支撑。
(一)计划支持对象
1.本年度和上年度已获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资助的创新人才团队在南山区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或引进该团队的南山区企业。
2.本年度和上年度已申请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并通过第一轮专家评审但未立项的创新人才团队在南山区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或引进该团队的南山区企业。
(二)计划支持内容为创新团队创业初期补贴。补贴用于设备购置、场地租用、研发人员费用。
(三)计划支持额度为每团队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付办法参照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资金支付办法,具体见操作规程。
第八条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机构“走出去”,支持其在海外先进国家与地区分类设立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国际合作直通车;支持将境外科技成果、创新机构等创新资源“引进来”,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国际化创新资源支撑。
(一)对区内科技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机构在海外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培育、产业前瞻性技术交流合作等项目给予资助。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二)在南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且从事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服务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九条国内外发明专利支持计划。
(一)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
(二)计划支持内容和额度
1.资助企事业单位、个人上一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在国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6000元。每项发明专利在授权阶段仅资助一次。
每个单位年度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个人年度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资助企事业单位、个人上一年度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授权:
(1)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国际阶段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每项一次性资助4000元,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1000元;
(2)在美国、欧盟和日本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3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2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时,最多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的授权。
每个单位年度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个人年度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
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每件一次性奖励专利年费2000元。申报专利一旦获得此项奖励,则以后年度不能再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第十条知识产权服务、运营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
1.在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注册,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
2.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认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新注册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代理量达到2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代理量达到3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5万元;代理量达到4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同一个申报主体不重复资助。
2.(1)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5万元;
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授予“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
同一单位同年度获得一项以上荣誉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资助。
(2)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资助20万元。
(3)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一条标准化工作和标准支持计划。
(一)计划支持对象为区内承担标准化工作和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
(二)计划支持内容和额度
1.资助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
(1)支持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40万元、20万元。
(2)支持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支持承担广东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
(4)支持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资助10万元。
每个单位年度承担标准化工作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切块不超过300万元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管理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每项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千元,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单位,按认定的级别,每个资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每个单位年度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科技奖励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
1.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科研机构及个人(个人仅限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申报)。
2.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
3.以高等院校为主体开展的产学研合作示范项目。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的均奖励50万元,非前3名的均奖励30万元。
2.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0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前3名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非前3名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3.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可以分别提出申请。
4.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奖励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奖励25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的奖励2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的奖励15万元。
5.以高等院校为主体开展的产学研合作示范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
第三章创新环境优化支持计划
第十三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我区的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鼓励创新机构在我区设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我区提供具备良好软硬件环境的创业空间;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举办大型双创活动,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通过举办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吸引高质量的创业资源聚焦南山。
(一)计划支持对象和内容
1.支持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提升其创新服务能力,为区内创客和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较低成本、优良的创新创业空间和环境。本项计划所指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指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客服务平台、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新型孵化载体。
2.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在区内举办大型双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创客主题论坛、创客大赛、竞技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集市、创客年会、创客交流等活动。
3.设立大赛奖金,分别对“创业之星”大赛的参赛企业、团队予以奖励。设立行业奖和决赛奖,对大赛中胜出的企业、团队予以奖励;设立单项奖,对赛事中单项表现突出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
(二)计划支持额度
1.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资助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服务绩效、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原则上对同一申报主体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2.对与区政府共同举办的双创活动,根据活动规模、活动影响力、海外参与度等情况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
对与区科技主管部门共同举办的双创活动,根据活动规模、活动影响力、海外参与度等情况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150万元。
3.大赛奖金对每个获奖企业及团队奖励金额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决赛奖金分比赛结束、在南山区设立公司两个阶段按照1:1的比例进行拨付(境外获奖项目不受此项规定限制);单项奖总奖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获奖团队或个人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科技服务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落实国家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建设要求,打造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在支撑科技创新、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
(一)计划支持对象和内容
1.依托“南山科技创新在线”平台,通过创新服务券的形式引导科技服务机构为辖区科技型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创新服务券分为两种,一种作为交易凭证,可抵扣科技服务交易费用;一种作为企业参加品牌科技服务活动的凭证。
2.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南山区科技服务活动,支持创新能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服务骨干机构为区内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公益性质的服务。
3.鼓励区内科技企业、研发机构通过购买科技保险的方式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进而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项目支持的区内中小科技企业、研发机构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专利保险等)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资助。
4.进一步降低区内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项目支持的区内中小科技企业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二)计划支持额度
1.单个科技企业资助年度内可使用创新服务券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服务机构按照券面金额的1.5倍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单个服务机构资助年度内最高可获得300万元资金资助。
2.单个品牌活动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提供品牌服务活动的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科技保险资助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4.利息补贴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领航计划”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鼓励南山区“领航计划”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创办科技企业,推动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一)计划支持对象为南山区“领航计划”认定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公司。
(二)计划支持内容与额度
1.成立三年内、面积不低于50㎡、人数规模至少5人、拥有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授权(或近三年内获得不低于200万元风险投资)的科技企业,给予50万元资助。
2.对于参加上一年度南山区“创业之星”大赛并获得前10名的科技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科技创新联盟支持计划。
(一)计划支持对象和内容。支持科技创新联盟(包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和标准联盟)开展产业研究、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联盟标准推广、产业链合作、知识产权共享及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拓展、跨区域交流合作、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与海外专业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二)计划支持额度。获得国家级资质的,每个联盟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省级资质的,每个联盟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获得市级资质的,每个联盟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获得区级资质的,每个联盟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软科学研究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支持围绕我区科技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科技创业相关的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等开展的课题研究。
(一)计划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类协会及组织等单位。
(二)计划支持内容。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的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定向(重点)项目,项目名称(主标题)、研究内容及资助金额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但可以增加副标题;另一类为非定向(自命题)项目,即申报单位自行拟定题目进行申报,要求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对决策有参考价值。
(三)计划项目支持额度为每项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
1.在深圳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的区内企业;
2.在深圳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除外)。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在深圳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的区内企业在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成功的,根据上一年度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每件案件给予5万元的维权资费资助,每家企业年度维权资费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在深圳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满一年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除外),一次性资助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九条创新园区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经南山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创新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山区注册登记成立;
2.其所管理的园区位于南山区内,且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属自有物业的园区,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含委托运营)的园区,自申请资助当年起算,租用合同(含委托运营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得少于3年;
3.其所管理的园区土地用地性质为新兴产业用地(M0);
4.运营管理机构自备案通过之日起,在备案服务平台上已连续填报六个月以上的园区数据。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上一年度园区内企业被遴选为独角兽企业,或园区从区外新引进独角兽企业,每培育或引进一家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每个机构在该项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2.上一年度园区内企事业单位承担了国家级创新载体,或园区从区外新引进承担了国家级创新载体的企事业单位,每培育或引进一家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每个机构在该项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国家级创新载体是指国家发改委或国家科技部批复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建设项目);
3.上一年度园区内企业首次取得军工资质认证,或园区从区外新引进具备军工资质的企业,每培育或引进一家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每个机构在该项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军工资质是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2017年10月以后,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两证合并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
4.上一年度园区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复核通过),或园区从区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复核通过),每培育或引进一家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每个机构在该项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5.以上园区内企业需在南山区注册登记,以注册地所在园区为准;同一家企业符合多种类型的,只按照一种类型统计。如果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没有按要求连续填报园区数据则不予以资助;每个园区在本支持计划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条教育卫生专项支持计划。
本计划为切块管理专项计划。每年分别给区教育和卫生部门切块150万元,用于该部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一)教育专项支持计划
1.计划支持对象和内容。支持全区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在学校组织管理、课程教材改革、教学方式变革、教师专业发展、学生核心素养培养、教学质量评价等领域开展创新实践,促进提升教育科研整体水平。
2.计划支持额度。区教育科技项目分为重大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探究性学习项目四类。重大招标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3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探究性学习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
(二)卫生专项支持计划
1.计划支持对象和内容。支持区属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开展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及实用性的卫生科技研究活动,结合我区实际,力求解决临床及公共卫生面临的重要问题,为南山居民创建安全高效的医疗卫生环境。
2.计划支持额度。区卫生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支持,一般项目视实际项目执行情况给予1-4万元的支持。
第四章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本支持计划由承担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支持计划、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支持计划三类分支持计划组成。三类分支持计划不重复奖励同一家申请单位。统计关系纳入南山区的工业企业申报本支持计划的,上年度必须设立研发机构。
(一)承担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承担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实施核心技术突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支持对象。上年度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
2.支持内容和额度。给予2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
(二)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引导区内科技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1.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注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5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0%;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5亿元及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8%;
(3)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2.支持内容和额度
给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3%的研发投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分计划依据企业在南山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纳税总额等数据进行核算。
(三)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落实好广东省创新发展大会的目标要求和任务部署,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大型工业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和推动企业设立和提升研发机构。
1.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注册,统计关系纳入南山区的工业企业;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并设立研发机构。
2.支持内容和额度
支持大型工业企业设立和提升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对上一年度已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并按上一年度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支出总额的3%给予研发投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分计划依据企业在南山统计部门申报,经国家统计部门核准的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支出数据进行核算。
第二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鼓励科技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壮大南山科技企业队伍,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技术创新主体支撑。
(一)计划支持对象为注册在南山,上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计划支持内容和额度。上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财政奖励。
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五章军民融合产业支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军民融合产业支持计划。
本计划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和资助情况不予公开。
(一)军民融合资质认证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军民融合产业,取得军工研制资质,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任务。
1.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
上一年度,首次取得或复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2017年10月以后,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两证合并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按一类资质给予支持)的,每类资质给予15万元奖励支持。
(二)军民融合服务机构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军民融合服务业务,增加我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潜力。
1.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
2.支持内容和额度。
上一年度,首次取得或复审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
(三)军民融合科研项目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军民融合科研项目研发,提升企业研发能力。
1.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
对上一年度获得市军品科研项目合同奖励扶持计划支持的军品科研项目,每项科研项目合同给予15万元奖励资助,每家单位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四)国防专利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增加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申请国防专利。
1.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
上一年度获得国防专利授权的,每件授权专利给予2万元奖励资助,每家单位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参与国家军用标准编制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家军用标准编制工作。
1.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
上一年度完成编制国家军用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编制单位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工作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全面营造有利于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环境,着力提升区域创新力和竞争力,根据《南山区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人力资源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人才开发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主要包括:加强人才开发基础工作、引进与培养急需紧缺人才、资助人才创新创业、遴选奖励杰出人才和支持人才载体建设。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南山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创新创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一)党政机关
组织开展经南山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人才开发重大项目的党政机关部门。
(二)人才载体
在南山辖区内注册、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人才服务机构
以人才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各类企事单位与社会组织。
(四)创新创业人才
符合南山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南山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
(五)高技能人才
熟练掌握某行业、某领域专门技术知识,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才。
第二章重大人才项目和重点人才工程
第五条支持党政机关组织开展经南山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人才开发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支持经费视工作内容依政府决策程序个案申请。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智力;
(二)举办各类主题人才招聘活动;
(三)开发培训各类人才;
(四)开展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五)举办重大人才活动;
(六)遴选奖励对南山社会与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七)建设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付产业园物业租金及运营服务、举办活动、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费用。
第三章人才引进和举荐奖励计划
第六条设立“南山伯乐”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
(一)市外引进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类人才、深圳市杰出人才的,每成功1人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市外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类、创业类人才、外专千人类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的,每成功1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市外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创新短期类、“青年千人”类人才、“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的,每成功1人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推荐本单位人才入选上述标准人才计划的视同引进。每年度对同一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第七条鼓励区内重点企业、科研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进行海外招聘。上述单位参加或承办政府组织的海外招聘活动经区人力资源局同意的,给予参会费用和承办费用支持。自行组织5家(含)以上区内企业进行海外招聘活动提前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同意,且签订30个(含)以上聘用意向书的,给予组织单位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招聘补贴。
第八条对落户南山的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级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九条对新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外专千人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工作经费配套资助;对新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青年千人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工作经费配套资助。
第十条对新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创业资助。
第十一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科、教、文、卫、体等领域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每人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人才培养和发展奖励计划
第十二条支持各类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正常开展工作的一次性给予市级设站资助经费50%的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依托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一批人才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在校学生进行实习训练,按实训学生的层次和实训期限对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月1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500元,最长资助期限为6个月。根据实训学生数量和留用比例等情况,对优秀实训基地给予年度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家。
第十四条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支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四上”在库企业开展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所支出经费的50%、最高10万元的资助,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最高资助额为20万元。
第十五条吸引和支持高水平国际人才学术会议(学术组织、专业论坛)在南山区举办或永久性落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所支出经费的50%、最高15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探索建立南山区海外人才驿站,创新海外人才归国、离岸创业服务模式。对驿站完善必要设备、软件或服务,以及开展人才创业培训、项目对接、参加与引进海外人才相关的活动等,给予年度支出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七条“领航人才”获邀参加由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或者短期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后,可申请学术研修津贴。其中:举办地在亚洲以外,津贴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津贴50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津贴3000元。每人每年可申请研修津贴不超过1次。
第十八条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南山区“领航人才”配偶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成功推荐1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用人单位每接收1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区内重点企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举办具有重大影响的人才论坛和学术研讨等公益性质活动,参会企业达100家且参会人数达200人的,一次性给予活动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参会企业达50家且参会人数达100人的,一次性给予活动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条支持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全球性或国内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房租补贴。对经核准的入驻机构,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可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70%以内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租金补贴,在第三年和第四年每年可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50%以内给予最高70万元的补贴。
第五章人才创新和创业奖励计划
第二十一条对在南山区注册且经各产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依法纳税,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对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在南山新创办企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的创业补助。每人限资助一次。
第二十三条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在南山创业发展。对获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项目按市评定的特别优秀、一等、二等和三等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二十四条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的优秀人才在南山创办企业。对公司成立三年内,人员规模5人(含)以上且拥有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实际入股资本达30万元的创业人才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最长3年期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五条大力扶持创客发展。对近二年内注册成立,近一年内获得至少100万元天使投资,且拥有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授权的创客在南山创办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
第六章南山“工匠精神”奖励计划
第二十六条对经市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市级资助经费的50%配套资助。
第二十七条对经市认定为“鹏城工匠”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50%配套奖励。
第二十八条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或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奖励的高技能人才,按照国家、省、市的奖励标准,给予50%配套奖励。
第二十九条举办深圳技能大赛——南山区职业技能竞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和5千元奖励。
第三十条对先进制造业企业中在操作领域有特别本领的技能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补贴,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人,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5人,最长资助期为5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辖区人才工作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中,“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创新长期、外专千人、青年千人项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在南山新创办企业项目,“领航人才”学术研修津贴项目,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项目,创客创办企业项目,创业人才生活补贴项目,留学归国人员创业项目,博士后设站单位项目,“南山区伯乐奖”人才引进单位奖励,海外招聘项目,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项目,“鹏城工匠”和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奖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房租补贴等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及各项申报指南。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南山区绿色建筑发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打造和谐幸福南山,建设低碳城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住房和建设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分项资金均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
第四条扶持范围。
(一)绿色建筑工程项目;
(二)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
(三)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
(五)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
(六)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绿色建筑工程项目
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设计阶段二星级、深圳市银级以上(含本级)的项目,除国家及市级资金补助外,在区层面上另外分别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不超过30元/㎡(建筑面积,下同),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70万元;国家二星级、深圳市金级绿色建筑不超过20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深圳市银级不超过10元/㎡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对于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多个标识的,按较高标准给予资助。
获得绿色建筑运营阶段认证的国家一星级和深圳市铜级以上的项目,由运营单位申请,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铂金级、美国LEED铂金级绿色建筑40元/㎡(建筑面积,下同),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国家二星级、深圳市金级、美国LEED金级绿色建筑30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80万元;深圳市银级、美国LEED银级20元/㎡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60万元。国家一星级和深圳市铜级10元/㎡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40万元。
(二)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项目,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且采用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8元/Wp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资助。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装配率应符合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5%,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按要求强制实施装配式建筑和获得建筑面积奖励的项目不予资助。
(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按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理量予以资助,建筑拆除每平方米资助10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项目符合建筑信息模型(BIM)示范要求,按建筑面积,设计施工一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每平方米资助1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1%,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六)对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年服务项目数量超过15个,且年服务建筑面积超过200万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区住建局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七条申请企业同一年度原则所获资助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对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不受财力贡献限制。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南山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推动南山区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文产办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分项资金均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申报单位年度获得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形成的南山区地方财力。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类资助、鼓励参加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和交流活动类资助、版权(著作权)登记补贴资助不受此限制。
第四条本分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根据区统计部门或区文产办的要求,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第二章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支持社会机构进行园区建设和改造,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园区,对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20%予以一次性补贴资助,每个项目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引导和鼓励文产企业以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
对“三旧”改造为文化产业园区,在获得市级认定前,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入驻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每个入驻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此类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对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符合南山区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方向,且形成了一定的营业收入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资助。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上”在库企业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上年度收入超亿元企业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5元,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每家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七条鼓励文化产业园区积极引进和培育优质文化企业。经区统计部门确认后,园区内“四上”在库文化产业企业每增加5家,对园区运营单位奖励10万元;培育或从南山区外新引进一家年收入超亿元文化企业奖励20万元;培育或从南山区外新引进一家上市公司(不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奖励3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塑造品牌、扩大知名度,进一步做大做强。对文化产业园区运营单位在社会媒体进行对外宣传推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对园区运营单位在园区内举办经备案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对其中一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此类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对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园区或基地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三章引进和培育骨干及重点企业
第十条骨干企业标准与扶持。
(一)南山区骨干文化产业企业需满足以下标准:
1.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企业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2.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
3.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少于300万元;
4.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
未达到骨干企业标准,符合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能够填补产业空白,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参照此扶持政策执行。
(二)骨干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1.购置或租赁政府保障性办公用房。符合相关政策条件企业,可申请购买或租用市、区政府企业总部用房或创新型产业用房。
2.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上年度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可按15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给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补贴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3.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上年度在南山区新租用的社会办公用房,可按照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每一骨干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达到深圳市或南山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或已享受市、区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对于属于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在南山区注册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年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办公场地在南山区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外的文化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经济贡献增长奖励。“四上”在库企业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度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文化产业园区内所有“四上”在库文化产业企业年度总收入之和比上年度同比每增长20%的,奖励园区运营单位3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三条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该奖励企业每两年可申请一次。省级文化出口企业或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出口企业或基地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四章鼓励参加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和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参加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对文化企事业单位单独参加经区认可的重大文化产业展会的,按不超过实际场租费、展品运输费、展位搭建费的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产业专业展会及其他专业交流活动,对每个展会或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对区政府组织企业参加深圳“文博会”的相关费用,包括组织宣传费用、场地租金、南山展区布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度给予相应补贴;
对承办我区“文博会”分会场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对承办我区“文博会”配套文化活动的单位,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单位,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第五章鼓励原创文化精品创作
第十七条我区企事业单位原创文化产品(动漫、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和院线、电视台、剧场、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5%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单位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我区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进行运营的,按其运营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企业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版权(著作权)登记。对获得版权(著作权)登记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登记费用和代理费用总额,且最高不超过2500元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实施细则由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及各项申报指南。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南山区金融业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山区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在南山辖区内注册的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型金融机构、通过新型融资方式获得融资的企业,在上述金融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以及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通过并达到一定规模的金融企业。
本细则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二章发展金融总部经济
第五条落户奖励
(一)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总部,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自深圳市外迁入南山区的金融企业总部,参照其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给予搬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二)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其业务规模及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已在南山区注册设立并相对控股2家(含)以上不同类型,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亿元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其下属企业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累计达1亿元的,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四)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公司制设立的)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达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五)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财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企业专业子公司、保险经纪、公估、代理、销售公司、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型金融企业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可参照深圳市政府相关资助标准的50%以内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七)已获深圳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奖励扶持。
(八)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在注册后一年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九)上述政策扶持范围不含注册地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但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及持牌专营机构除外。
第六条增资奖励
在南山区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因业务发展累计增加实缴资本金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增资金额1%的标准给予增资奖励。本项奖励与落户奖励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办公用房扶持
在南山区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可申请购置或租赁政府保障性办公用房,申请购置或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及装修补贴。
(一)购置或租赁政府保障性办公用房。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购买或租用市、区政府企业总部用房或创新型产业用房。
(二)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且在深圳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企业,首次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3000元/平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获得本条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其本部在南山辖区内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深圳市房屋租金指导价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5年内给予租金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深圳市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后2年每年按深圳市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实际租金价格低于深圳市房屋租金指导价的,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补贴。
(四)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与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可同时享受。
(五)办公用房装修补贴。南山区新注册设立并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金融企业首次装修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3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800万元支持。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南山区注册设立的持牌专营机构,具有独立核算及纳税资格的,按照其业务规模及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并参照第七条相关标准给予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及装修奖励。
第三章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九条创新贡献奖励
(一)金融创新服务奖励。对注册地在南山区内的金融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开展金融业务创新、制度创新、机构创新,对服务辖区实体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扬和奖励。金融创新服务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8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20万元;优秀奖8名,奖金各10万元。经评选,以上各类奖项数量可以缺额,不得突破。
(二)基金投资贡献奖。对投资南山辖区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成果显著,获得南山区基金投资贡献奖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表扬和奖励,单个机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投融资扶持
(一)贷款风险补偿和代偿。鼓励金融企业与南山区产业部门合作开展专项扶持计划,为我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备案拟上市企业等提供融资服务。对纳入合作范围的金融企业,给予贷款风险补偿和代偿。
贷款风险补偿按照金融企业实际发放贷款额5%以内的比例给予扶持。
贷款风险代偿按照单个企业贷款实际发生坏账损失5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比例给予扶持,为每个金融企业承担的代偿比例不超过其在合作计划中实际发放贷款总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投贷联动支持。鼓励辖区银行业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为我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纳入合作范围的银行业机构,给予实际发放贷款额5%以内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三)创新融资支持。鼓励金融企业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新型融资工具开展融资服务,经备案并成功完成融资的项目,对获得融资的企业每家给予融资规模2%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四)融资租赁支持。为我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其当年为我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下同)1%的比例给予补贴;对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的,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给予补贴。同一公司每年获得的上述补贴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金融业集聚园区资助
(一)集聚园区房租补贴。引导和鼓励金融企业以专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对入驻区政府认定的金融业集聚园区的金融类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房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每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实际租金低于深圳市房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按照其中较低的标准给予补贴。
已享受本细则第七条办公用房购房或租房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再给予本项补贴。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公共服务活动补贴。经区政府认定的金融业集聚园区,对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总投资额50%以内最高150万元资助,对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园区公共服务活动的费用给予50%以内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
(三)园区招商奖励
对产权由单一业主持有的金融类园区或楼宇,经区主管部门备案,首次引进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或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的,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金融行业活动及协会资助
(一)行业协会组建资助。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在南山区新设立的、辖区会员企业达到50%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
(二)行业协会服务活动资助。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金融类行业协会开展的会员服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三)活动费用资助。支持金融类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承办或参与举办南山区政府、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具有较高知名度、属金融产业领域的交流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50%、不超过100万元的比例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金融专业资格考试奖励
支持南山区企业从业人员进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注册金融规划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等金融相关高级资格证书的考试,对通过考试并获颁证书者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原则所获资助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南山区地方财力贡献,本实施细则中第五、七、八、十一、十二、十三条相关项目不受财力贡献限制。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及各项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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