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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4  

 福田区政府项目申报: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宗旨】为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重点支持属于创意设计、时尚产业、动漫游戏、影视演艺、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高端工艺美术、文化软件、数字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文化设备、文化旅游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对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引进区外重点文化企业,首三年对所引进企业进行考核,当其在福田区当年经济贡献超过1000万元时,给予运营公司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企业可累积计算,最高300万元。  


第五条【影视动漫演艺类企业引进支持】对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影视企业落户我区的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每引入一家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六条【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引进支持】对引入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企业落户我区的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每引入一家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引入多家可累积计算,最高300万元。  


第七条【时尚产业展示、发布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对有利于推动辖区时尚产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展示、发布及交易平台,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300万元。  


第八条【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支持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落户我区,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300万元。  


第九条【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  

(一)产业园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二)产业园认定支持。对2016年1月1日后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三)产业园运营支持。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总额超过1亿元的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对其运营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给予8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总额为底数,并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同一基数内不重复支持),每增加一个基数,在原支持额度上叠加支持10万元,最高300万元。  

(四)产业园入驻企业上市培育支持。对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支持】支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及专项活动。  

(一)获优秀分会场一等奖的给予60万元、二等奖的给予50万元、三等奖的给予45万元、其余分会场给予40万元支持。  

(二)每个专项活动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费用为主要支持范围,支持额度为该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100万元。  


第十二条【园区房租支持】入驻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聚集区的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每平方米每月25元、20元、15元的标准,采用事后报销制,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  

(一)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000万以下的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500平方米,支持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二)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000万(含)以上的文化企业,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三条【配套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以及文化产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受经济贡献限制)且最高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和技术平台、实验室、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等给予配套支持,支持标准为已获得支持经费的5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且国家级最高300万元、省级最高200万元、市级最高100万元。由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按已获得经费的50%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十四条【贷款贴息支持】对文化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  

(一)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20万元以下的在地统计名录库内的小微文化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50%,不受经济贡献限制,且最高2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2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3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且最高120万元。  


第十五条【经营贡献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1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文化企业给予支持,以5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对首次申请的,每个基数给予1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为底数,并以5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同一基数内不重复支持),每增加一个基数,在原支持额度上叠加支持10万元,最高3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支持,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对首次申请的,每个基数给予2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为底数,并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同一基数内不重复支持),每增加一个基数,在原支持额度上叠加支持20万元,最高300万元。  


第十六条【影视动漫演艺类支持】  

(一)电视台首播支持。对福田文化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5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20万元支持;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万元支持。  

(二)院线放映票房支持。对福田文化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院线放映的给予支持,票房收入在2亿元以下、2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支持,票房以中国互联网专业的电影数据平台实时数据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三)获奖支持。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获得美国奥斯卡金像奖,法国戛纳金棕榈奖、德国柏林电影节金熊奖、意大利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以及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四)宣传福田元素支持。支持福田文化企业制作发行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提升福田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50万元支持。  

(五)商业演出支持。支持文化企业开展原创剧目商业演出活动,对上一年度在国内外演出超过30场次的给予支持,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总额且最高50万元。  

(六)发行剧目支持。支持福田文化企业发行原创剧目、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同一作品合同实际总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支持,合同实际总成交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万元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十七条【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奖、日本优良设计大奖[日本G-Mark设计奖(GoodDesignAward)]、中国设计红星奖、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中国广告长城奖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企业资质认定支持】对2016年1月1日后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资质的文化企业,每个资质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九条【综合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文化产业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其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招才引智支持等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条【限制和除外情形】本政策除综合项目支持以外的其他支持项目均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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