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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1  

龙华区项目申报: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优化国际市场布局,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保障作用,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本项目资助的对象是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取得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投保的出口企业。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五)从事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业务。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项目资助的范围: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


第五条  项目资助的标准:按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出口企业在取得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发票的60天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龙华新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表》(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及申请事由;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企业签订的短期信用保险合同;

(九)出口信用保费发票及对应的保费通知书、计算书;

(十)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处理的原则,审批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并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审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并退件,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查,包括确认项目的主体资格,核查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三)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就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以及同一项目是否重复申请资助征求新区相关部门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方案

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拟资助方案。

(五)社会公示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将拟资助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形式性复核及送审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方案进行形式性复核后按相关程序送审。

(七)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按《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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