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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的实施细则》,并经市司法部门审查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奖励力度

标准奖每年评审一次,奖项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30万元。


二、奖励范围

标准奖的项目范围是指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含2年)4年以内的下列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地方标准,在国家或者深圳市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由我国专家牵头起草制定并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三、奖励条件

提名标准奖的项目应当符合《奖励办法》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标准创新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发展有突出作用;

(二)标准技术先进,含有先进研究成果或者自主知识产权;

(三)标准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不符合《奖励办法》有关要求的;

(二)相关主体依法依规被列入国家、省、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根据《奖励办法》被取消被提名资格的;

(三)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相关主体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广东省、深圳市标准奖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的实施细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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