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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光明区2021年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按照《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1〕10号)、《深圳市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科创〔2021〕2号)有关要求,为打造一流的合成生物产业发展空间载体,率先培育合成生物产业创新集群,现发布光明区2021年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申报指南。受理时间: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4日。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场地条件方面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园区可支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其中用于合成生物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原则上连片建筑面积厂房层高不低于4.5米,楼层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且供合成生物企业使用建筑面积需不低于80%);

2.场地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近五年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合同有效租赁期不少于五年,且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建有100人(含)以上的会议室等基础设施;

4.建有较完善的废弃物处理设施;5.建有可满足合成生物企业用电需求的电力设施,并预留电力增容容量;6.具备建设GMP厂房的场地空间。

(二)运营服务方面须满足以下条件:

1.运营单位登记地、纳税地和主要经营场地均在光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3.具备科学详细的运营管理方案;

4.运营管理人员(含联合运营)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合成生物相关领域专业背景,或在合成生物相关领域具有两年(含)以上从业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

5.与知识产权、金融、法律、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签约,且不少于5家;

6.每年开展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不少于4场;

7.优先保障合成生物企业入驻。

(三)产业基础方面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用于合成生物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内合成生物企业入驻率不低于70%;

2.用于合成生物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内合成生物企业入驻率不低于40%且合成生物企业数量不少于8家。

(四)2018年1月1日后建成,满足《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的产业园区,承诺自认定为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后首年考核时满足《办法》第六、第七条申报条件规定,可提前授予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称号。若在授予称号一年后的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称号。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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