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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开展2018年深圳市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区奖励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对象

支持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区建设,支持对象为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区的申报单位或申报单位指定的具体实施单位。

二、支持标准及资助方式

支持标准: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申报单位(或申报单位指定的具体实施单位),给予100万奖励;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单位(或申报单位指定的具体实施单位),给予100万奖励。

资助方式: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审定、无偿奖励。

三、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区的申报单位或申报单位指定的具体实施单位。

四、审批受理机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贸信息委。

联系电话:88103941,88100656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经贸信息委综合窗口

五、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市经贸信息委会审核并拟定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经贸信息委核拨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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