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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第四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深宝文规[2019]1号),现就开展2021年第四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


一、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达到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是指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企业纳入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二、奖励标准

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


(一)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或经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奖励、扶持、认定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二)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此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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