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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07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活跃的深圳东部中心,努力成为后发优势明显的科技、产业创新引领区,推动更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推动区科技创新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是将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奖励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进行合并,统筹形成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规模由区政府审批决定后,由区财政部门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实际支出规模不得超过批准的总额。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和核准类资助,以事后资助方式为主。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区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根据企业反馈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报批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与区科技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第七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其责任是:

(一)按规定要求申报资金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批准的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除本专项资金外的其他资金,以及项目实施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按要求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了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的,需按合同或承诺书履行相关职责。

(四)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工作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以及在坪山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配套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需满足的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二)为坪山辖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配套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五)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配套本办法另行规定的条件。


申请个人需满足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近三年无违法违纪,且无因重大失误(或过错)被取消相关职业资格(或被原单位解聘);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为坪山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配套本办法另行规定的条件。 [1]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信访维稳、违法建筑领域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或在其它领域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且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二)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送信息的;

(三)近两年内存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同一主体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区内同类政策支持。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年度获得资金资助额度50万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自获得资助之日起至少三年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坪山区,不改变在坪山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获得资助的企业违背书面承诺要求将注册登记地址搬离坪山区的,应退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按照区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年编制下年度部门资金预算的同时,编制下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计划,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应于区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对当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计划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并于收到区政府批准意见后向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 区行政服务大厅是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符合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汇总整理,列出申请项目清单。区科技主管部门采取“长期受理、分批审核”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采取核准审核方式,否则采取评审审核方式: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资助或奖励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资助或奖励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第十七条 审批流程

(一)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有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形,或有无重复申请同类资助的情形,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二)第三方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由第三方机构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三)专家评审。通过审计的评审制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4人组成,设组长一人,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认定意见并签名。专家与评审单位以前没有业务往来,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通过上述审查程序的项目,报科技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拟资助计划。

(五)区财政部门复核。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复核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六)公示。拟资助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七)签订合同。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八)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凭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事前资助项目应坚持项目到期验收后,方可提交下一申请的原则。事前资助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未提出验收或项目延期申请、三个月内未获得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批准延期的,暂停相关单位事前资助项目申请资格,待项目验收评估达标一年后重新恢复其申请资格。


第五章 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小组职责。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评审类项目的可行性、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经费投入及政府资金安排等提出专家意见。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程序。

(一)专家抽取。评审专家的产生采用从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原则,随机抽取应当在评审和验收前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外地专家的抽取应当在评审和验收前五个工作内进行。

(二)说明评审要求。区科技主管部门向专家组介绍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程序,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三)专家质询。项目申请单位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介绍,并接受专家质询。

(四)出具评审意见。项目申请单位回避,评审小组按照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组长汇总各专家的意见,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各专家签字同意后,报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小组评审意见必须至少经2/3专家同意,方可生效;有保留意见的视为不同意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和专利、知识产权等情况;

(二)项目初步建设方案的可行性;

(三)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包括企业的经营业绩、技术开发能力、资产负债及管理者水平等情况;

(四)项目的预期效益,包括产业化前景、国内外市场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1]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事前资助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委托授权商业银行对资金进行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区财政部门的通知,按要求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并开设监管专户后,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开设的监管专户上。


第二十三条 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款专用。对于实行资金监管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执行以下管理要求:

(一)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监管银行审核后对符合资金使用合同或支出计划的,将受监管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所需的货物或劳务提供方。

(二)经批准的预算中有自筹资金部分的,应根据要求将自筹资金部分存入监管专户统一监管,或提供相关资金已按资金使用合同或使用计划同步支付的证明。

(三)批准的项目预算规模一般不予调整。需在已批准预算规模内调整预算支出项目的,应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核准。

(四)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主管部门要求,真实、认真、负责、及时地编制和报送资金使用报表,报告资金项目绩效,并于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办理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者,对申请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将该单位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者,要求其退回已拨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资助范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且拒不整改的;

(三)不按规定向区科技、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相关数据信息及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虚假报告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跟踪评价,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对资助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资助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要求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聘请专家、法律诉讼、评估、审计、维护项目数据库、公示以及其它与管理专项资金有关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部门经费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坪委〔2013〕4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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