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27
一、原创作品必须已取得著作权(含软件著作权)或作品登记证。著作权或作品登记证的权利人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
根据实际播出/运营需要,实际播出/运营的作品名称可以与著作权或作品登记证的作品名称不同,但必须提供明确的证明材料证明为同一作品。
二、作品的播出/运营时间及首次获得收入时间均必须是2016年1月1日之后,且必须提交明确的证明材料。
三、同一作品在同一播出/运营媒介上的不同版本(包括大更新版本、特殊版本),即使属不同著作权或作品登记证,均视为同一作品,其收入可累计,但不得作为新作品申请奖励。
同一作品的电视播出版、网络播出版视为同一作品,舞台版视为不同作品;
同一游戏作品的PC版和移动端版,视为不同作品。
四、作品的实际收入包括作品播出/运营直接收入及由该作品产生的其他收入,包括版权金、广告、衍生品收入等。版权金收入只计算按合同期摊薄在首年度的金额。
五、所有收入均需提供相关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客户自购票/充值的需提供后台数据。
南山区文化产业办公室将在申报单位网上审核通过、提交纸质材料后,派第三方机构对收入证明材料进行现场审计。
六、一个申报单位可申报符合条件的多个作品。每个作品填写一份申请书。但每个申报单位每年获得原创作品首年度播出/运营奖励的上限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