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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知识产权奖励申报指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19  


一、项目类别

(一)宝安区发明专利奖励

1.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

2.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二)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三)宝安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1.对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

2.对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

3.对知识产权民非机构的支持。

(四)宝安区知识产权配套奖励

1.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配套奖励;

2.专利奖配套奖励(含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及专利优秀奖、广东省专利金奖及专利优秀奖,深圳市专利奖);

3.知识产权孵化基地配套奖励。


二、具体内容

【宝安区发明专利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的年费奖励。对取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须为具有宝安户籍的居民;或者无宝安户籍的,但工作单位在宝安且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截止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算),并至今维持有效的,每件一次性奖励专利年费1000元。所申请奖励的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请此项奖励。若专利权为多人共有,则应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奖励。若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则应由现专利权人申请奖励。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申请人应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一年内提出奖励申请;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同一年度申请不得超过X000万元。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有费用减缓的,企业每件给予l500元、个人每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参加“贯标”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获得由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认证地址必须包括宝安区内地址;

3.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 )取得显著成效,获得认证证书后截至申报资助前,获得1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或2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或2件以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需在广东知识产权贯标信息统计系统备案贯标认证信;

5.申请人之前未获得此项资助;

6.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奖励标准

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工作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每年奖励不超过60家。按照申请人获得贯标认证的时间先后(以初次发证日期为准),以及申请材料受理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名,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宝安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对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两年内(含本数),出具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的给予30万元支持,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500件且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100件的给予50万元支持。

2.对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三年内(含本数),并出具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书面承诺的公司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除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的给予30万元的支持;上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上述营业额中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比须在70%以上)。

3.对知识产权民非机构的支持:

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月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三年内(含本数),出具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区级单位授予的相关资质或委托的软科学项目的给予30万元的支持;获得市级单位授予的相关资质或委托的软科学项目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


【宝安区知识产权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八条,“对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1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配套奖励。”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三)专利奖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须为具有宝安户籍的居民,或者无宝安户籍的,但工作单位在宝安且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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