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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14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保护农业环境与资源,推进宝安都市农业建设。根据《宝安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以及宝安区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农业综合开发、“菜篮子工程”建设、农业技术推广、品牌农业发展及农业土地开发为主要内容。各单位要重点选择有特色、有较好基础、有较大规模、有良好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且财务资料规范的项目进行申报。通过项目建设发挥其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宝安都市农业发展。


二、资助对象及范围

资助的对象为我区涉农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其中涉农企业应当是合法的生产经营实体,拥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

(一)在深圳市注册,项目经营所在地在宝安区或其产品主要供应宝安区的涉农企业;

(二)在对口扶贫地区注册,项目经营所在地在当地且产品主要供应宝安区的涉农企业。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国家、省、市以及宝安区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政府鼓励和引导的农业项目,主要资助范围如下: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用于扶持区内种植业、渔业、农产品加工及保鲜的生产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二)“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对在我区农产品供应方面有贡献的企业和农业标准的制定主体进行奖励,对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项目实施补贴;

(三)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主要用于促进我区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研发、推广、科普及应用,扶持农业信息化发展;

(四)品牌农业发展项目:主要用于引导发展宝安农业自有品牌战略,奖励区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生产基地认证、农产品品牌建设,促进沙井蚝等宝安传统特色农业的发展;

(五)农业土地开发项目:主要用于我区国有农业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

(六)其他项目:包括上级要求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农业项目,或者应急类农业管理项目、农业资源生态调查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申报主体近两年发生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申报主体上一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三)申报主体未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存在大额的现金支付、无发票等情形;

(四)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三、资助项目及标准

第一、涉农企业的补贴类项目均采取“先投入后补贴”的方式,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不含50%)。


第二、农业综合开发类的项目。主要对在本区范围内实施的有关项目给予资助,单个项目的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且需重点扶持的项目,经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突破此扶持上限。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种植业:主要指蔬菜、水果、花木等经济作物生产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都市休闲农业和观光农业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二)渔业:主要指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建设、健康养殖示范、良种引进、苗种繁育及设备购置,都市休闲渔业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建造、更新及改造;

(三)农产品加工及保鲜:主要指农产品的分拣、包装、初级加工、储藏保鲜、屠宰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第三、“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奖励和补贴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生猪供应奖励

对供应我区生猪,供应量在前三名的企业,依次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

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主要资助我区农业生产企业推进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种养、标准化生产、生态养殖、农产品标识建设等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项目。

(三)农产品标准制定奖励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制定并经法定管理部门或单位认可、公布的农产品标准,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

单个项目的补贴不超过50万元,具体范围包括:我区农产品配送企业、屠宰场、批发市场、超市及集贸市场的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生产商的新型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的推广及应用;其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

(五)动植物疫病防治项目

单个项目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主要用于我区动植物疫情防治体系建设,包括疫病强制免疫、疫情防控措施等项目。


第四、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范围包括: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智能设施栽培及节水灌溉、新型肥料、农药、饲料、兽药的研发、推广、应用,以及数字化精准农业、农业电子商务,工厂化养殖,农业科普教育等方面的项目。


第五、品牌农业发展项目的主要扶持对象为我区农业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一)名牌企业建设奖励

1.龙头企业认定奖励。我区农业企业被评定为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60万元;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30万元;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10万元。上述龙头企业称号可叠加奖励。

2.龙头企业落户奖励。总部落户在宝安的农业龙头企业,落户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奖励60万元;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奖励30万元;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

3.农业企业资格荣誉认定奖励。我区农业企业获得国务院、农业部、广东省人民政府授予的与农业相关的资格或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广东省农业主管部门或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的与农业相关的资格或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深圳市农业主管部门或宝安区人民政府授予的与农业相关的资格或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品牌基地建设奖励

1.区内农业生产基地认证奖励

我区蔬菜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的,以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绿色食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有机产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我区果园通过绿色食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有机产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我区水产养殖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的,以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绿色食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有机产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一基地获得不同级别认证的,奖励就高不就低;若已获得奖励的基地获得更优级别的基地认证的,则按两个级别的差额追加奖励。

2.区内农业示范园区奖励

对区内新创建的农业示范园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

区内农产品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等地理标志保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若同一产品拥有一个以上地理标志保护的,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区内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产品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驰名商标等省级产品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宝安传统特色农业补贴项目

为了鼓励我区传统的农业特色产业做强做大,本专项资金对富有宝安农业特色,积累了深厚的品牌文化,在宝安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传统农业产业项目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1.沙井蚝产业化项目。主要用于引进技术、建设沙井蚝养殖设施和蚝产品加工设施、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品牌推广等沙井蚝品牌的项目,采取“先投入后补贴”方式,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2.宝安传统特色农业养殖用海费用补贴。标准为缴纳海洋主管部门用海费用的80%,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其他宝安传统特色农业补贴项目。采取“先投入后补贴”的方式,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第1、2项补贴可以同时申请。


第六、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一)农业用地改造项目主要保障我区国有农业用地(包括基本农田)范围内的道路、农田水利、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和维护项目主要用于我区国有农地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及地块围网。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按照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的明文规定,需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农业项目,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统筹实施。

农业应急类管理项目、农业资源生态调查项目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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