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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龙头企业成长奖励申报指南


一、奖励对象

申请龙头企业成长奖励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

2.符合《宝安区龙头企业培育计划对象认定办法》,纳入宝安区龙头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3.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企业近两年内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税务等方面不存在“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被处5万元以上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或被处以刑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情况;

4.获得奖励的对象,需保证接受奖励后在宝安的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以年度为一个考核期单位,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20亿元、100亿元时,分别予以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晋级奖励;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时,每翻一番,予以5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一个考核期内主营业务收入连续首次提升多个级次的,按上述标准叠加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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