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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先驱型企业资助奖励政策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12  


一、宝安区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

1.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企业必须是经认定的我区先驱型企业。

(二)申请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近两年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年度报告或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报送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

2.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查处或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以及其它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予立项的情况;

4.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资助内容

经认定的先驱型企业,从认定当年开始,参照企业每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连续五年按50%给予奖励,之后五年,每年按30%给予奖励。


二、宝安区先驱型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1.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先驱型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经认定为我区先驱型企业;

2.未享受过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

3.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二)申请先驱型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近两年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年度报告或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报送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

2.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查处或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以及其它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予立项的情况;

4.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资助内容

经认定的先驱型企业,从认定当年开始,对其以市场价格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必须全部为自用)连续五年给予年租金2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宝安区先驱型企业中高层人才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

1.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先驱型企业中高层人才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在经认定的我区先驱型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以开始受理申报之日起往前算两年。即:申请2015年度奖励要求申请人2014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10日期间任职于先驱型企业;申请2016年度奖励要求申请人2015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间任职于先驱型企业);

2.为先驱型企业管理、技术、营销中高层人才;

3.上一年度税前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上;

4.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申请先驱型企业中高层人才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个人所在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近两年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年度报告或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报送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

2.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查处或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以及其它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予立项的情况;

4.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资助内容

对于在先驱型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税前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上的管理、技术、营销中高层人才,参照其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连续两年按50%给予奖励,之后三年,每年按30%给予奖励(由企业汇总本企业符合条件的中高层人才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申报材料进行集中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四、宝安区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

1.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经认定为我区先驱型企业;

2.未享受过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及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3.企业在我区获得生产经营性用房(企业被认定为先驱型企业后取得生产经营性用房可申请资助,企业被认定为先驱型企业前取得生产经营性用房不在补助范围内)。

(二)申请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的企业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1.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并自建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且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70%;

2.通过参与城市更新取得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且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70%;

3.通过提高原有用地容积率增加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且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80%;

4.以市场价格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且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80%。

(三)申请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近两年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年度报告或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报送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

2.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查处或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以及其它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予立项的情况;

4.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资助内容

(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并自建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且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70%的,按企业建设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通过城市更新取得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且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70%的,按企业建设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通过提高原有用地容积率增加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且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80%的,按企业建设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以市场价格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且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80%,按购房总价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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