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11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开始受理宝安区重大产业联盟(平台)项目资助的申请资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1.资助的“重大产业联盟(平台)”包括:
(1)依托或经国际领先企业(组织)授权发起成立的,经区认定符合宝安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联盟;
(2)依托富有国际经验的组织或专家团队发起成立的,经区认定符合宝安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平台。
2.资助的“属于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成立的重大产业联盟(平台)”包括:
(1)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成立的产业联盟;
(2)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成立的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平台。
二、资助标准
1.对经区认定为重大产业联盟(平台)项目的产业联盟(平台)运营机构,给予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过实际租金、最高15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并按照实际运营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运营费用资助;
2.对经认定为属于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成立的重大产业联盟(平台),给予产业联盟(平台)运营机构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80元且不超过实际租金、最高30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并对平台的设备及技术投资,给予按照实际投资、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时按照实际运营费用给予三年以内、每年最高800万元的运营费用资助。
3.本操作规程对重大产业联盟(平台)的资助不受运营机构纳税额度的限制。
三、资助条件
1.经区认定的重大产业联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产业联盟运营机构应为注册地在我区的独立法人;
(2)产业联盟依托或经国际领先企业(组织)授权发起成立,并经区政府或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3)产业联盟应的主导产业应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
2.经区认定的重大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平台运营机构应为注册地在我区的独立法人;
(2)平台依托富有国际经验的组织或专家团队成立,并经区政府或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3)平台应为我区企业提供产业发展策略规划、创意设计、品牌发展或技术展示、交流、培训、推广等多方位的转型升级服务,对我区企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3. 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成立的重大产业联盟(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产业联盟(平台)运营机构为注册地在我区的独立法人;
(2)产业联盟(平台)与国家、省或市政府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