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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创新创业活动扶持申报指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05  

龙华区创新创业活动扶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创新创业活动扶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是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创新创业活动的举办地原则上应在龙华区;

(三)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创新创业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具备第1项条件的活动优先通过备案;

1.以区级以上政府名义举办的,或以市级以上科技、产业、招商等主管部门名义举办的活动。

2.活动参与人数超过200人,出席嘉宾具有较高行业地位,对创新创业具有引领支撑作用,有助于创业项目及企业对接资本、人才、技术、市场等资源。

(五)创新创业活动方案合理可行,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提升影响力具有促进作用;

(六)创新创业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各项经费需根据扶持标准统筹安排、合理预算;

(七)创新创业活动须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扶持评审和会计审计通过的,给予活动实际产生的组织费、宣传推介费、会议费(含场地费、设备及布展费、资料印刷及制证费)、安全保障费实际支出50%、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每年资助的创新创业活动不超过十场。

第四章 备案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创新创业活动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创新创业活动备案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活动详细方案;

(七)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扶持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创新创业活动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创新创业活动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活动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七)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表;

(八)活动总结材料(包括活动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主要成效和启示等);

(九)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创新创业活动备案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备案。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创新创业活动备案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备案

区科技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后,对于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予以备案,对拟备案活动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若公示无异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拟备案的申请人签订《龙华区创新创业活动备案协议书》。

区科技主管部门可授权备案成功的申请人,将“龙华区科技创新局”作为指导单位或主办单位,以及龙华区创新创业活动统一的名称、标志的使用权。申请人申报的活动名称需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方可使用。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备案成功的活动过程进行监管,原则上不参与活动的启动、颁奖等环节,备案成功的申请人要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汇报活动进展。

第八条 创新创业活动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扶持评审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扶持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创新创业活动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扶持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区科技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后,对于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扶持评审。申请人需要提供活动总结材料,并明确邀请嘉宾的回函参与情况、投资机构回函参与情况、创业团队(项目)参与情况、路演项目信息等,以及该项活动是否达到该活动的备案申请书中描述的活动规模及影响、参加活动的单个企业获得的投融资金额、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情况、通过该活动落户龙华的企业数量等。区科技主管部门经过审查,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活动拟扶持名单。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扶持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在区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十一条 如活动未达到备案申请所述实际效果、活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活动过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的扶持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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