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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商贸流通业资助申报指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区商贸流通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商贸流通业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对商贸流通业的资助采取奖励制,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奖励。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商贸流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且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对初次获得全国连锁百强称号的新区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建符合龙华新区商业发展规划、营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或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建成开业后一次性奖励投资主体200万元。

第七条  对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新建大型百货商场,开业后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50万元;经营面积在5万(含)—10万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100万元;经营面积在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2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商贸企业参与商务部组织的分等定级评比。对被评定为“达标百货店”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评定为“金鼎百货店”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社区商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创建特色商业街,对在新区或各办事处主导下,投资建设符合商业发展规划的特色商业街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资助的商贸流通企业,须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龙华新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描述及申请事由;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七)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第十二条  资助标准涉及营业面积的,申请单位还须提供企业营业面积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房产租赁合同、施工建设合同及其它证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  新建大型专业市场或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创建特色商业街的投资主体申请资助的,应在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之后提出申请,还应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房地产权证明,并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创建特色商业街的投资主体申请资助的,还应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企业获得全国连锁百强、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特色商业街等称号的,还须提供有关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龙华新区商贸流通业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及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流程进行。

(一)发布通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开展项目资助的通知。各办事处根据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二)形式审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并退件,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现场核查及评审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对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资助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规划土地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方案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提出项目拟资助方案。

(六)进行合规性审查

将拟资助方案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七)报批

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八)公示

经审定的资助计划,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或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九)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的,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

(十)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行为的企业,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规定交新区财政、监察和审计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投资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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