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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31  

光明新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海内外优秀高层次医学团队来光明新区发展,大力提升光明新区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14〕99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73号)和《关于印发〈光明新区关于进一步实施“鸿鹄计划”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及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人才〔2017〕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以下简称团队)指光明新区区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团队,属于光明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亟需、能为提升光明新区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带来重大积极影响、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并由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组织立项的团队。已经申报深圳市高层次医学团队引进工作,并获得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立项的,原则上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团队引进工作遵循立足高端、解决急需、注重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团队引进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学科带头人及所在团队的专科水平将引进团队分为A、B、C三类:  

A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符合光明新区杰出人才认定标准,其团队专科排名全国前三位;  

B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符合光明新区精英人才A类认定标准,其团队专科排名全国前三位;  

C类团队学科带头人应符合光明新区精英人才A类认定标准,其团队专科排名全国前十位。  

(二)团队一般由1名学科带头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组成。核心成员是指团队中承担主要临床、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引进成员,不包括引进单位为团队提供的配套人员。  

(三)团队成员应保持稳定,团队带头人及其他团队成员需按如下时间要求保障其在光明新区开展工作:  

团队带头人工作时间:按A、B、C三类,带头人每年在光明新区工作时间分别不少于1、2、3个月;  

团队带头人之外的其他成员工作时间:至少2名团队成员须全职在光明新区开展工作,另有至少2名团队成员在光明新区工作时间年均须在6个月以上。  

(四)团队成员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数应占80%以上。团队成员应符合深圳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的年龄限制标准,柔性引进的团队成员可不受年龄限制。  

(五)团队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发展目标,符合光明新区医疗卫生发展需要,掌握的核心医疗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际、国内空白,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并已取得明显效益。  


第三章专项资助标准及用途  

第五条专项资助包括对团队的资助和对团队输出单位的资助。对团队的资助以资助引进单位的形式实施,对团队输出单位的资助以提供技术支持费的形式实施。  


第六条对团队的资助:  

(一)发放标准:  

引进A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800万元的专项资助;  

引进B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550万元的专项资助;  

引进C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450万元的专项资助。  

(二)各团队具体资助额度根据团队性质特点、预期目标、经费预算、专家评审意见及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等确定。团队资助额度根据团队工作开展需要和绩效考核情况分5年发放至引进单位。  


第七条团队资助资金由引进单位统筹用于引进团队的工作开支,主要包括:  

直接费用,如专项用于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如属不直接用于项目但属项目开展必需的单位水电气暖等消耗、管理费用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  


第八条差旅、培训等各项费用的使用范围及标准应严格按照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技术支持费资助对象仅限于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所在输出单位,具体的金额根据团队输出方式、输出人员规模及结构、工作时间等确定:  

(一)有至少3名核心成员(不含学科带头人,下同)来自学科带头人所在输出单位的,按A、B、C三类团队层次,分别分五年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技术支持费。  

(二)有2名核心成员来自学科带头人所在输出单位的,按A、B、C三类团队层次,分别分五年给予125万元、75万元、37.5万元技术支持费。  

(三)仅有1名及以下核心成员来自学科带头人所在输出单位的,按A、B、C三类团队层次,分别分五年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技术支持费。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申报。引进单位根据实际需求,与拟引进团队商洽并签订初步引进协议后,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申报书》,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报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团队专科在全国排名的证明材料;  

(六)团队带头人符合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团队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期限5年以上的合作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八)引进单位为团队提供资金、技术、后勤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的承诺函原件;  

(九)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我市或其他城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海外专家须提供我市或其他城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就业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有海外工作经历的须提供海外任职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工作签证、任职经历证明等,验原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  

(十)团队成员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十一)团队成员间的合作经历证明材料,以及相关学术荣誉证书,学会任职证明、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复印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引进单位应承诺就同一事项不重复向市科技创新、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科研资金或产业资金;  

(十三)其它与申报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部门审核。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对区属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光明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布局、错位发展的思路,参照《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团队评审。  


第十二条发布名单。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根据评审结果,报光明新区卫生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发布光明新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名单并发放团队资助金。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区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引进团队的专项资助金,由光明新区财政与用人单位按财政核拨补助比例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区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提前报送下年度高层次医学团队引进计划。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根据年度计划,测算专项资助金额度,做好年度部门预算、支出计划和决算。  


第十五条对团队的资助资金每年发放一次,由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报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的相关程序予以拨付。  


第十六条对团队的资助资金应按工作需要和进度分期拨付至引进单位。原则上引进团队正式到位后,首次发放团队资助资金总额的30%,作为启动资金;剩余资金从第二年起,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及考核情况下达。团队资助资金总额的10%作为绩效保证金,将在期满验收合格后予以下达。  


第十七条引进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团队的资助资金。引进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事项,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引进单位使用专项资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执行。专项资助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团队输出单位的技术支持费,在认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条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要加强专项资助资金的使用督查,定期进行评估。项目经评审合格、完成验收后,资金仍有结余的,收回财政。  


第二十一条引进单位要根据合同约定及团队工作开展需要,做好配套资金的投入和管理。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实行合同制管理。引进团队须与引进单位签订为期5年以上的合作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团队工作目标、工作绩效、团队人员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引进团队在合同规定的合作期内,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未经引进单位同意不得更换。确有重大事件需要更换者,由引进单位向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提出申请。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评估,认为变更不影响团队合作绩效的,方可同意变更。更换率不得超过30%。  


第二十四条团队带头人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结合光明新区学科建设实际情况,以项目形式为重点,培养光明新区卫生人才队伍,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引进单位应当为引进团队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平台、配套工作条件,落实引进人员的工作岗位及相关待遇,建立团队建设绩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引进的团队实行目标量化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制定和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合同执行情况、学科建设、项目进展、人才队伍建设的计划或规划完成情况、团队带头人及成员在引进单位的工作时间等。  

(一)年度评估。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每年对引进团队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集中评议或专项检查的方式评估年度工作绩效。  

年度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助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年度评估不合格者,暂停发放专项资金,并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度评估不合格者,终止发放专项资金。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年度工作时间不足的,从下一年度资助经费中作相应的扣减。  

(二)期满验收。项目期满后,由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团队合作绩效、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验收。验收合格的,下达绩效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发放绩效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引进单位和团队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助资金的单位,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将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对未通过财务验收或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可取消引进单位今后5年内申请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专项资助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聘期内,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团队)晋升为更高层级的,按照新晋层级标准补足奖励资助差额。  


第三十条团队有特殊引进需求及特殊合作模式且引进该团队对于推动光明新区医疗卫生事业有特别重大作用,其政策需求在本办法内难以解决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由引进单位向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提出“一事一议”事项,经评估,认为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的,报光明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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