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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深圳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11  

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我署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19年度深圳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并对其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等费用给予补贴;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一是对拟在境内上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已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二是对已在境外成功上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的补贴。

(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如有需要)、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已改制、辅导或境外上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单位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新三板挂牌),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支付相关费用,且公司股本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项目单位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上市辅导并支付相关费用,且公司股本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项目单位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深圳市。

说明:2、3、4三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奖励的,抵减后补足差额。

(二)其它条件

1.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

2.项目单位如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的,不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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