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2/02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1+1+9”工作部署,推动我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构建孵化育成体系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推动大学科技园提质发展,加快未来产业科技园、加速器与国际化、粤港澳(台)特色孵化载体培育,引导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孵化载体建设,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孵化育成区域协同发展格局,现启动2022~2023年度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申报指南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 申报单位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 项目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20〕2号)相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弄虚作假。各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模板可在阳光政务平台系统下载,须加盖单位公章)。项目一经立项,各项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三) 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按实申报,且应符合申报指南有关要求;
(四) 申报单位不得同时申报2个专题;
(五)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
1.有省级在研孵化育成资助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结题的机构;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或重复申报;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
5.有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六) 鼓励粤东西北地区机构积极申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七) 申报项目还须符合申报指南各专题方向的具体申报条件。
二、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17:00,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17:00。
三、申报内容
(一)省级大学科技园提质发展
建设内容:
支持我省大学科技园提质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大学科技园能力和发展水平,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培育一批国家大学科技园。
申报条件:
1.广东省内省级大学科技园。
2.大学科技园建设所依托高校在经费、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学科技园建设实质性支持。
资助方式与额度:
本专题采用竞争性评审制。择优资助不超过 6 项,资助额度100 万元/项。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二)未来产业科技园培育与发展
建设内容:
以国家大学科技园为基础,充分发挥大学基础研究深厚、学科交叉融合和高层次科技人才集聚优势,集合大学、地方政府、领军企业力量,协同建设“学科+产业”为主要方向的未来产业科技园,为大学科技园探索提升发展新路径、建设未来产业科技创新与孵化高地、形成全省示范开展先行先试。
申报条件:
1.广东省内国家大学科技园。
2.形成国家大学科技园、高校、地方政府、领军企业联合共建未来产业科技园的合作机制。
3.所依托高校具备培育未来产业的基础研究水平与学科优势,在优势学科和交叉学科领域取得了大量的原创性、基础性科研成果。
4.大学科技园与高校建立了产学研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高效协同机制,在创新资源聚集、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开放协同发展等方面具有良好成效。
资助方式与额度:
本专题采用竞争性评审制。择优资助不超过 2 项,资助额度100 万元/项。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三)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与发展
建设内容:
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加速器对地方产业的培育与支撑作用,鼓励各地围绕地方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培育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加快推动省级加速器高质量发展。优先支持在省级及以上高新区内建设加速器。
申报条件: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制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1 年,且至少报送 1 年完整的统计数据。
2.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 5 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
3.通过自建或合作共建的方式,建设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
4.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 500 万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 10%,并有不少于 2 个资金使用案例。
5.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 10 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2名创业导师。
6.入驻企业不少于 15 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 45%以上;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占总数比例不低于 20%。
7.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 20%。
8.以上入驻企业须符合《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要求。
资助方式与额度:
本专题采用竞争性评审制。择优资助不超过 5 项,资助额度100 万元/项。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四)国际化、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培育与发展
建设内容:
落实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要求,与国际、香港、澳门、台湾建立创新创业交流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国际、港澳(台)项目孵化服务能力,加快拓展创新创业交流合作,更好对接国际及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资源,为打造创新创业新高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支撑。本专题分为培育国际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和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单位应明确申报方向,申报“国际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满足以下申报条件中所有国际化指标要求;申报“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满足以下申报条件中所有粤港澳(台)指标要求。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具备孵化国际或者港澳(台)项目的软硬件条件,建立国际或港澳(台)孵化服务体系,能为国际或港澳(台)项目提供双创资源对接,营造项目成长的良好创新环境。具体如下: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1年,且至少报送 1 年完整的统计数据。
2.具备服务国际化、港澳(台)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物理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不少于 3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 3 年以上有效租期)。
3.拥有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具备面向国外、港澳(台)创业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孵化服务能力,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 2 家。
4.建立国际化、港澳(台)创新资源的对接渠道,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大学、科研机构、商会、协会或企业等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5.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 7 个。
6.具有投融资服务功能,获得投融资的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数量不少于 2 个。
7.每年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举办面向国外、港澳(台)创新创业者的交流活动不少于 3 场次。
8.制定符合国外、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特点的服务措施。
9.以上在孵企业(团队)须符合《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要求。
资助方式与额度:
本专题采用竞争性评审制。择优资助不超过 5 项,资助额度50 万元/项。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五)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孵化器提质增效
建设内容:
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孵化载体结合区域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培育一批聚焦专业领域、支撑地方产业发展的专业孵化器,促进全省孵化器区域协同发展。优先支持在省级及以上高新区内建设孵化器。
申报条件: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为省级以下孵化器(不含省级),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1 年,且至少报送 1 年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位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 48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 5 年以上有效租期)。
3.载体专业方向明确,重点支持围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大数据、现代农业等方向建设与地方优势产业紧密结合的专业孵化器。
4.配备孵化器运营的基本要素,拥有不少于 3 人的专业孵化服务团队,已建立不低于 6 人的创业导师队伍。
5.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
6.孵化器内已集聚不低于 10 家在孵企业。
7.以上在孵企业须符合《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在孵企业”要求。
资助方式与额度:
本专题采用竞争性评审制。择优资助不超过 10 项,资助额度50 万元/项。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省科技厅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