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09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深圳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并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规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奖励】
第二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资助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项目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已获得本市知识产权维权类资助的;
(二)项目有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情形的;
(三)相关支出属于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的;
(四)申请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知识产权国内维权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二)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
(三)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
(四)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1年,以判决、裁决或和解协议生效之日为准,自该日期起至申请截止日不超过1年;
(五)项目体现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维权水平的提升,对深圳相关产业具有借鉴作用,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社会意义和影响;
(六)同意将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等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项目可包含单个或者多个维权事项,以一个权属向不同侵权人进行维权的,或者以多个权属进行维权的,可以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四)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
(五)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国内维权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六)判决文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
(七)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实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资助
支持企业“走出去”,提升企业主动开展海外维权、积极应对海外纠纷的意识,对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不含美国“337”调查案件)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1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维权项目已获得本市相关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不予资助,但不包含本规程第二十条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项目资助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扣除:
(一)维权项目有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款的;
(二)维权项目中产生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的。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二)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
(三)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有实际发生涉外知识产权诉讼;
(四)至申请人提交申请日止,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判决、仲裁裁决或和解协议,且相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构成侵权;
(五)项目体现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海外维权水平的提升,对深圳相关产业具有借鉴作用,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社会意义和影响;
(六)同意将海外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等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四)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
(五)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海外维权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六)判决文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
(七)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对于外文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第二十二条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资助
提升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意识,引导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审查。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的50%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企业,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
(二)具备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明确知识产权合规目标和管理职责,形成合规文化;
(三)梳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状况,针对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有应对的措施、方案,并进行有效的整改,从而提升知识产权合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处置能力;
(四)项目对深圳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或具有其他重要社会意义和影响;
(五)项目完成时间距离申报截止日期不超过1年;
(六)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的相关材料;
(四)知识产权合规经营管理制度文件;
(五)知识产权合规经营状况评估报告及整改方案,开展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以及取得成效的相关材料;
(六)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开展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实施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能力提升资助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健全相应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自律机制,提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能力。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工作站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的50%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0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者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1年以上,且已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深圳有稳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主办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相关工作制度较完备;
(三)认真贯彻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四)每年制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行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按时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及行业知识产权状况;
(五)在深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服务、研究,为深圳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维权援助、争议解决、行业及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等服务,建立争端解决服务机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六)近2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成立及工作制度的相关文件,工作站管理团队信息及运作情况;
(四)工作站处置的典型案件报告、年度工作报告、行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报告、为创新主体提供的服务情况等有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相关材料;
(五)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工作站支出审计报告;
(六)如有参加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评价的,需提供最近一次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
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上两个年度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已在深圳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或者行业调解等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二)在深圳有稳定的工作场所和管理团队,配备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主办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调解员信息及相关调解经验已对外公开,知识产权保护及纠纷调解相关工作制度较完备;
(三)近2年内在深圳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数占申请人同时期纠纷调解案件总数的30%以上;
(四)近2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人民调解组织需同时提交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书;
(三)调解组织运营团队情况及调解专家名单、聘书,调解员信息及相关调解经验对外公开材料;
(四)上两个年度内纠纷调解工作报告(含运作情况、开展调解的业务类型和数量、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件数和占比、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业务人财物投入和占比、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等内容)及相关材料;
(五)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的,提交法院的司法确认文书;
(六)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上两个年度知识产权调解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资助
支持相关研究与建设,主要包括下列领域:
(一)在优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工作领域,深圳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先进做法的比较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满意度调查、相关分析与建议;
(二)重点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规则的研究与建设;
(三)国际及地区间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和建设;
(四)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及变化、热点问题的研究;
(五)深圳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评估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研究和建设;
(六)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件或事件的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
(七)知识产权保护信用体系、文化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标准化建设;
(八)知识产权专家库等智囊体系的建设;
(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的研究和建设;
(十)强化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其他研究和建设。
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
(二)在深圳有稳定的工作场所和知识产权专职研究人员,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三)开展具有前瞻性、先进性、创造性或者系统性的相关课题研究,研究成果对推动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具有较好的借鉴、参考作用;
(四)同意将项目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五)项目已完成的,完成时间距离申报截止日期不超过1年。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项目进展或完成情况说明;
(四)实施中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背景和意义、预期目标、实施内容和方案、进度计划、费用支出计划、阶段性成效、工作团队情况等内容;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成果报告;
(五)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项目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