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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二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9/13  

各相关单位:

根据《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与相关工作安排,我部拟于近期开展2022年度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二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注册的宣传文化体育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专项资金奖励对象可以为个人。相关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需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符合上述资助条件的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当:

1.已完成申报项目的前期筹备工作,能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2.项目由专项资金所支持部分须在坪山辖区开展或项目成果惠及坪山区;

3.确定项目原则上能够在申报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实施,建议提前与场地或项目其他合作方签署相关协议或达成合作意向。


二、资助范围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

(一)社会科学研究。包括围绕坪山区中心工作开展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宣传、理论研究及交流活动。具有全局性、宽视野、高标准的文化交流平台和活动;重点支持客家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等富有坪山特色的研究、咨询、论坛、交流和收藏等。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在坪山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深圳精神”“特区精神”宣传、公益宣传等项目,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体系建设,具有创新和引领性的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街道、文明社区等群众新精神文明创建项目,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的“关爱行动”,市民文明素养提升等项目。

(三)融媒创新新闻宣传。结合坪山区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活动,顺应智能互联网时代融媒宣传的发展趋势,鼓励文化及媒体机构以专业优势开展各类融媒创新传播。具体包括富有探索性、实验性的融媒共创项目。

(四)网络文化培育。包括结合新时代互联网领域发展特点,围绕有关坪山的网络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培育、网络文明创建、网络内容建设、网络安全普及等宣传交流活动,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坪山在地网络文化。积极支持以互联网行业组织为载体,重点扶持规范属地互联网企业发展、网络文明志愿者队伍建设、网言网语新媒体作品创建等项目。

(五)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驻地创作计划、文艺社团等创作的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具体管理办法在《坪山区文艺精品创作等扶持和奖励办法》中另行规定。

(六)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活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文艺赛事、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等各类文化活动。辖区内文物、文化遗产保护、修缮及活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坪山城市书房”等各类项目。

(七)体育活动和赛事。支持我区体育社会组织开展棋类、网球、篮球、羽毛球、足球等各类群众体育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健身指导服务、国民体质测定、全民健身活动等。鼓励在我区举办取得国际级、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等机构赛事授权的高端体育赛事活动,承办省级、市级体育赛事活动,培育符合我区体育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好、社会影响大或品牌知名度高的本土原创品牌赛事。鼓励引进科技与运动相融合的数字体育运动赛事,以及举办区委区政府支持的重大体育活动和对外体育交流活动。

(八)国际人文交流合作项目。有助于营造坪山国际化氛围、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坪山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的人文项目,包括各种形式的国际人文交流活动、国际传播项目创作等。

(九)辖区非国有博物馆及非盈利性文化艺术空间扶持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在《坪山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实施办法》中另行规定。

(十)宣传文化体育界名人名家项目的引进与合作。具体管理办法在《坪山区文艺精品创作等扶持和奖励办法》中另行规定。

(十一)辖区范围内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项目。


三、不予支持情况

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坪山区政府有权对资助或奖励的项目依据其严重程度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有权追究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一)报送虚假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三)近两年(申报之日前)存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受到较大数额罚款及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罚款;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四)申报时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的(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五)申报时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六)申报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措施规定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以及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八)同一企业、社会组织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资助的;

(九)对上年度获得资助,但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十)以前年度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尚有结余未退回的。


四、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项目资助(包括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和奖励。项目资助原则上最高不超300万元,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资助阶段。由坪山区委区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大活动,以及与我区引进名人合作举办的纯公益文体活动,可予以全额资助;其他项目予以差额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规模经专家评审后,认为确需超出上限的,由领导小组办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领导小组审议。鼓励项目申报单位积极寻求企业、公益基金、社会力量赞助,或通过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扩大经费来源。


附件:

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中共深圳市坪山区委宣传部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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