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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2020年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5/06  

根据《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4〕8号),对通过市级或以上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我局将于2020年5月11日起受理宝安区2020年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本次申报全流程网上办理,不接受纸质材料。

一、受理时间

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2日18:00网上受理,逾期不予以受理。

二、受理项目类别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通过市级或以上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且未获得本项资助的项目(不包括以前年度已通过审核但自愿放弃资助的项目)。

三、审批流程

采用单位申报、初审、征求部门意见、社会公示、纳税额核定、部门会议审定等程序进行核定。扶持的项目通过核定的,根据年度资金总规模按初审通过先后顺序排序安排,排满为止。对通过市级以上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的项目给予15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四、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宝安区的企业(国有企业除外)或民办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项目必须在宝安区内实施。

3、如项目实施单位是分公司,可以以母公司(母公司符合第1款条件)名义申报。(我局工作人员将会核实查询企业的隶属关系)

五、不予资助情况

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3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政策或操作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的;

(二)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三)业务主管部门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要求

1.《宝安区2020年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项目信息表》(电子版以及盖公章扫描件各1份上传系统);

2.单位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019年度纳税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盖公章扫描件上传系统);

3.市工信(或原市经信)印发的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文件(上传系统);

请申请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6007545871G4442101035001进行网上申报,上传项目申报资料电子文档以及扫描件。

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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