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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研究学科布局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4/26  


一、申请内容

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原始创新成果、培养创新型人才等为目标,发展科学知识的独创性基础研究项目资助。成果形式主要以论文、著作、专利等为主。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安全生产、资源环境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学科布局重点支持科研人员结合产业需求,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领域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委,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和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学科布局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300万元。


审批方式:学科布局项目采用“先征集、再选题、发指南,后申报”的模式,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凝练选题,以“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处室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予以支持。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国家、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二)项目牵头申请人必须是申请单位的在职研究人员,项目完成年度不超过其法定退休时间。

(三)牵头申请人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同等水平。在站博士后不能牵头申请学科布局项目。

(四)对从事基础前沿研究的高层次人才,予以优先支持。


(五)有合作单位的,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作单位不超过2个(包括2个);

2.申请书中填报合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如果项目无合作单位,则明确填写“无合作单位”;

3.牵头单位项目组成员(前五位)应占三位以上;

4.有企业参与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市财政资金资助企业的金额。


(六)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申报2018年度基础研究学科布局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申请人或企业只能牵头申报1项学科布局项目;

2.申请人或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已获2017年度学科布局或技术攻关项目资助的,不得牵头申报。但以下情况可再牵头申报一项:

(1)申请人所在单位是高校或科研院所,且为2014年以来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的。

(2)申请单位为企业,且为2014年以来获得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或2016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的。

3.申请人或企业不得同时牵头申报2018年度基础研究自由探索项目和学科布局项目;

4.牵头申请人或牵头企业在研(包括主持和参与)市级基础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和创业资助项目3项以上(含3项)的,不得牵头申报;

5.同一个指南课题,一个单位只能提交一项申请。

6.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7.已列入科技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报。


(七)申请人应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的人员信息、研发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安排等内容,申请书中内容将做为合同内容生成依据。

(八)申请项目如获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申请单位,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第一署名单位为申请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具有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一照四号”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不提供);

(六)事业单位登记证(事业单位提供);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八)项目申请人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项目的清单(企业提供单位的项目情况)、科研成果及学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含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高层次人才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九)项目牵头申请人在职证明或聘任合同复印件;

(十)牵头申请人或牵头企业主持和参与市级基础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和创业资助项目未超3项证明(盖单位公章)。

(十一)合作协议。协议书中需注明双方研究内容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牵头单位应承担大部分研发内容,资金分配比例大于等于单个合作单位资金分配比例。

(十二)有企业参与的,提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

(十三)涉及临床研究项目,需提供伦理审查委员会意见。

以上材料必须在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同时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签字,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


六、申请时间

网上申请时间:2018年04月13日-2018年05月02日(截止至18:00)

纸质材料提交时间:2018年05月03日-2018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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