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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操作规程(区文体旅游局负责部分)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1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操作规程 2

第三部分 区文体旅游局负责部分 2

四十七、原创文化创意作品奖励操作规程 2

四十八、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创作资助操作规程 7

四十九、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资助操作规程 11

五十、文化创意产业资金配套项目奖励操作规程 14

五十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入驻企业租金补贴操作规程 17

五十二、园区(基地)培育引进上市企业奖励操作规程 20

五十三、园区(基地)入驻企业营业收入奖励操作规程 23

五十四、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补贴操作规程 26

五十五、本土知名实体书店运营补贴操作规程 29

五十六、创意设计企业营业收入奖励操作规程 32

五十七、创意设计等领域重大活动补贴操作规程 35

五十八、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奖励操作规程 38

五十九、原创设计作品奖励操作规程 41

六十、旅游评级创优项目奖励操作规程 45

六十一、平安景区项目奖励操作规程 50

六十二、重大旅游项目补贴操作规程 54

第三章 监督检查 58

第四章 附则 59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深宝发〔2016〕8号)、《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配套操作规程。

二、项目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三、有关资助政策资助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应受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规模限制。

四、申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同一事项符合多项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政策规定的,原则上只可选择其中一项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事项已享受我区其他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政策的,不得申报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第二章  操作规程

第三部分 区文体旅游局负责部分

四十七、原创文化创意作品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我区原创的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出版物、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文化装备设备等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创作补贴或播出、上映、演出、出版奖励。

(二)奖励对象

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登记的影视、动漫单位,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广东省申报立项的并投资制作的电影(含动漫影片)、电视剧、电视动画片;

2、宝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原创的舞台演出剧;

3、宝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实际投资、创作并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单位和发行企业出版发行的产品;

4、原创文化创意作品于当年度或上两年度在电视台播出、院线公映、剧场商演或出版发行的。

(三)奖励标准

1、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非黄金时段和境内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本市其它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全国一类院线公映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全国二类院线公映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类院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上年度票房收入前5名的电影院线公司;二类院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上年度票房收入前6-10名的电影院线公司)。

3、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动画片在央视、境内上星卫视、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播出每分钟奖励2000元;在省级上星卫视播出每分钟奖励1000元;在省级少儿动画频道播出每分钟奖励500元。申请本项奖励的动画片需提供专业机构数据报告。

5、我区原创的舞台演出剧进行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10场(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每场给予2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6、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提名奖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际知名动漫节展:美国安妮奖、洛杉矶动漫展、法国昂西国际动漫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国际A类电影节:柏林电影节、戛纳电影节、威尼斯电影节、东京电影节、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即奥斯卡金像奖)

7、宝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实际投资、创作并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单位和发行企业出版发行的产品,经评定给予投资出品企业或创作作者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进行重复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所获得的奖项的证书(批文)(专指获奖类项目);

3、原创动漫产品、影视产品、舞台演出剧及出版物公映、播出、商业演出或出版发行的合同、许可证、播放时段时长等相关证明文件;

4、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申报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7、申请奖励的企业(机构/个人)和项目情况报告。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提供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

(五)审批程序

区文体旅游局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向区编办申请对所有事项进行统一编码后,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所需材料。

3、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

4、由区文体旅游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文体旅游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扶持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同意后,其中:(1)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会议纪要制发后,区文体旅游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四十八、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创作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我区原创的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出版物 、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文化装备设备等项目 ,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创作补贴或播出、上映、演出、出版奖励。

(二)资助对象

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资助的对象为: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项目内容属于原创的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出版物 、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文化装备设备等;

3、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4、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两年度完成;或项目在实施期内,且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50%以上。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

1、每个项目给予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同一申请单位在同一年度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

2、原创研发项目资助范围:企业实施项目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有关的费用。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

2、与项目相关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原创影视、动漫产品、舞台演出剧、出版物播出、公映、演出及发行、出版的计划书、摄制许可证、发行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4、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报告;

5、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6、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8、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申报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提供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

(五)审批程序

区文体旅游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向区编办申请对所有事项进行统一编码后,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所需材料。

3、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

4、由区文体旅游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文体旅游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扶持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同意后,其中:(1)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会议纪要制发后,区文体旅游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四十九、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文博会分会场、专项活动和创意12月,经评估后按等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其他经批准的重大文创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事后资助。

(二)资助对象

1、申报资助的对象为: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申报资助的活动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承办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专项活动或创意12月活动;

(2)其他经批准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

(三)资助标准

1、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经评估后按等次分别予以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事后奖励;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专项活动,经区评估后按等次分别予以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事后奖励;对经市批准的创意12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创意活动,经区评估后按等次分别予以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事后奖励;

2、对经批准的其他重大文化创意活动,其费用按“一事一议”予以事后支持。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活动资助申请书》原件;

2、参加或举办活动的相关批文(或证明文件);

3、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申报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6、参加或举办活动的费用开支汇总表、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专指其他经批准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提供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

(五)审批程序

区文体旅游局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向区编办申请对所有事项进行统一编码后,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所需材料。

3、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

4、由区文体旅游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文体旅游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扶持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同意后,其中:(1)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会议纪要制发后,区文体旅游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十、文化创意产业资金配套项目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获得国家、省、市文创产业资金扶持的我区企业、机构或个人,按照项目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奖励对象

1、申报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

(三)奖励标准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扶持的我区企业、机构或个人,按照项目资助额1:1的比例等额追加奖励,给予最高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扶持的证明文件和收款凭证;

3、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申报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提供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

(五)审批程序

区文体旅游局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向区编办申请对所有事项进行统一编码后,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所需材料。

3、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

4、由区文体旅游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文体旅游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扶持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同意后,其中:(1)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会议纪要制发后,区文体旅游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十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入驻企业租金补贴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入驻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创意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名人工作室,给予单个入驻单位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二)补贴对象

1、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创意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名人工作室;注册地及经营地必须为园区(基地)所在地;

(2)入驻经认定的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一年以上;

(3)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亿元;

(4)园区投资商和运营管理商不属资助对象。

2、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由区以上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三)补贴标准

对入驻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创意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名人工作室,给予单个入驻单位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租金补贴采用事后报销制,在入驻单位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贴申请书》原件;

2、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文件、证书;

3、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申报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6、申请单位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签订的并在宝安区房屋租赁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复印件;

7、申报期内已支付的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提供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

(五)审批程序

区文体旅游局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向区编办申请对所有事项进行统一编码后,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所需材料。

3、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

4、由区文体旅游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文体旅游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扶持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同意后,其中:(1)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会议纪要制发后,区文体旅游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十二、园区(基地)培育引进上市企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文创园区运营机构培育引进新三板、上市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

本项目的奖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运营机构;

2.园区(基地)获得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奖励标准

对培育引进新三板企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培育引进上市企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运营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园区(基地)培育引进新三板、上市企业的证明文件;

3、所获得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证书(批文)复印件;

4、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申报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提供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

(五)审批程序

区文体旅游局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向区编办申请对所有事项进行统一编码后,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所需材料。

3、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

4、由区文体旅游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文体旅游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扶持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同意后,其中:(1)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会议纪要制发后,区文体旅游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十三、园区(基地)入驻企业营业收入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达到5亿元的文创园区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

本项目的奖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2.园区(基地)获得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奖励标准

对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达到5亿元的文创园区运营机构,予以3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纳入营收总额统计范围的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所获得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证书(批文)复印件;

4、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申报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提供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

(五)审批程序

区文体旅游局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向区编办申请对所有事项进行统一编码后,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所需材料。

3、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

4、由区文体旅游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文体旅游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扶持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同意后,其中:(1)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会议纪要制发后,区文体旅游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十四、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补贴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文创园区和行业协会等创办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30万元的3年运营补贴。

(二)补贴对象

1、申报资助的对象为: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运营文化创意产业公共平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位于宝安区,服务内容对文化创意产业有直接促进作用,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

(2)有固定的服务场地、服务人员、服务设备;

(3)具有开展一定公益性、较大开放性和较强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程序规范。

(三)补贴标准

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行业协会等创办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评审后按等次给予10-30万元的3年运营补贴:一类平台第一年15万元,第二、三年各7.5万元,共30万元的资助;二类平台第一年10万元,第二、三年各5万元,共20万元的资助;三类平台第一年5万元,第二、三年各2.5万元,共10万元的资助。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

2、公共平台建设情况报告;

3、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申报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提供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

(五)审批程序

区文体旅游局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向区编办申请对所有事项进行统一编码后,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所需材料。

3、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

4、由区文体旅游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文体旅游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扶持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同意后,其中:(1)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会议纪要制发后,区文体旅游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十五、本土知名实体书店运营补贴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本土知名实体书店给予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的运营补贴。

(二)补贴对象

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从事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实体书店。

(三)补贴标准和范围

1、资助标准:对我区知名实体书店,经评审后给予项目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资助范围:知名实体书店运营的场地费、水电管理费支出。

(四)申报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贴申请书》原件;

2、实体书店开办批文复印件、知名实体书店情况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3、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实体书店运营开支凭证复印件、运营开支情况汇总表;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申报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提供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

(五)审批程序

区文体旅游局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向区编办申请对所有事项进行统一编码后,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所需材料。

3、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

4、由区文体旅游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文体旅游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扶持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同意后,其中:(1)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会议纪要制发后,区文体旅游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十六、创意设计企业营业收入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我区创意设计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

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创意设计的企业;

2、上两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对于创意设计企业上两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两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当年度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申报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提供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

(五)审批程序

区文体旅游局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向区编办申请对所有事项进行统一编码后,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所需材料。

3、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

4、由区文体旅游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文体旅游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扶持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同意后,其中:(1)奖励政策已明确奖励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或未明确奖励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未明确奖励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会议纪要制发后,区文体旅游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十七、创意设计等领域重大活动补贴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支持举办中国深圳(国际)工业设计节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创意设计活动及奖项,经区批准后给予最高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的补贴。

(二)补贴对象

1、申报资助的对象为:

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申报资助的活动应符合以下条件:

承办中国深圳(国际)工业设计节或经区批准由区级以上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举办或参加的创意设计领域重大的活动。

(三)补贴范围与标准

1、资助经费的范围:劳务费、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资料费、印刷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运输费、餐饮费、住宿费、媒体宣传费、会场布置费、布展费、借展费、策划设计费、舞美制作费、服装费、制景费、化妆费、美术费、音像制作费、菲林及冲印、拍摄耗材、版税、保险费、培训费、奖金等。

2、项目扶持的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的补贴。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活动资助申请书》原件;

2、参加或举办活动的相关批文(或证明文件);

3、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申报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6、参加或举办活动的费用开支汇总表、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提供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

(五)审批程序

区文体旅游局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向区编办申请对所有事项进行统一编码后,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所需材料。

3、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

4、由区文体旅游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文体旅游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扶持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同意后,其中:(1)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会议纪要制发后,区文体旅游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十八、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引导大型工业企业建设内部工业设计中心,对企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予以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

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已设立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生产制造企业;

2、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近两年至少有3项工业设计成果实现转化,取得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主要为本企业或其他企业提供工业设计领域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4.企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工业设计中心。

(三)奖励标准

1、企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同一工业设计中心获得以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工业设计中心获得认定的证明文件;

3、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申报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提供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

(五)审批程序

区文体旅游局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向区编办申请对所有事项进行统一编码后,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所需材料。

3、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

4、由区文体旅游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文体旅游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扶持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同意后,其中:(1)奖励政策已明确奖励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或未明确奖励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未明确奖励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会议纪要制发后,区文体旅游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十九、原创设计作品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我区原创设计作品获得红点奖、IF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国内外知名奖项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

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宝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原创的设计作品;

2、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国内外知名奖项;

3.原创设计作品于当年度或上两年度内获得奖项。

(三)奖励标准

1、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国际A类奖项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际A类奖项:德国红点奖(最优奖、优胜奖)、德国IF奖(金奖、优胜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金奖、美国IDEA奖金奖、日本G-MARK金奖、韩国好设计奖最高奖。

2、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国际B类奖项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际B类奖项:德国红点荣誉提名奖、美国IDEA奖银奖。

3、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国际C类奖项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际C类奖项:IF和红点其他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概念设计奖等)、美国IDEA奖铜奖、日本G-MARK优胜奖、韩国好设计奖其他奖项。

4、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国内A类奖项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内A类奖项: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中国红星至尊金奖、中国红星金奖。

5、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国内B类奖项的,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内B类奖项:中国红星银奖、省长杯一等奖。

6、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国内C类奖项的,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内C类奖项:省长杯二等奖、其他省部级单位主办的工业设计类奖一等奖。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所获得的奖项的证书(批文);

3、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申报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6、申请奖励的企业(机构/个人)和项目情况报告。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提供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

(五)审批程序

区文体旅游局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向区编办申请对所有事项进行统一编码后,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所需材料。

3、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

4、由区文体旅游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文体旅游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扶持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同意后,其中:(1)奖励政策已明确奖励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或未明确奖励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未明确奖励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会议纪要制发后,区文体旅游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六十、旅游评级创优项目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或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绿色饭店,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和条件

1、奖励对象

(1)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

(2)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

(3)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

(4)20XX年X月XX日之后被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或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

(5)20XX年X月XX日之后被评绿色饭店。

2、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宝安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3)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及时填报统计数据;

(5)《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后首次获得前款规定的相应合法有效评级证书的企业。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奖励: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宝安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三)奖励标准

1、对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或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5、对新评绿色饭店,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已享受过资助的企业,首次获得更高评级的,按照本操作规程对应扶持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四)申请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旅游评级创优项目资助申请表》;

2、申请报告(除企业基本情况、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情况、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享受其它财政扶持等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

6、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7、获评荣誉称号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提供一份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

(五)审批程序

区文体旅游局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向区编办申请对所有事项进行统一编码后,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所需材料。

3、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

4、由区文体旅游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文体旅游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扶持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同意后,其中:(1)奖励政策已明确奖励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或未明确奖励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未明确奖励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会议纪要制发后,区文体旅游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六十一、平安景区项目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通过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含平安景区)认证和验收的旅游景区,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和条件

1、奖励对象

通过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含平安景区)认证和验收的旅游景区。

2、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宝安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3)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及时填报统计数据;

(5)《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后首次通过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含平安景区)认证和验收的旅游景区。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奖励: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奖励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宝安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三)奖励标准

对符合本规程第二条各项条件的旅游景区,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平安景区项目奖励申请表》;

2、申请报告(除企业基本情况、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情况、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享受其它财政扶持等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

6、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7、通过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含平安景区)认证和验收及获评相关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提供一份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

(五)审批程序

区文体旅游局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向区编办申请对所有事项进行统一编码后,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所需材料。

3、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

4、由区文体旅游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文体旅游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扶持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同意后,其中:(1)奖励政策已明确奖励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或未明确奖励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未明确奖励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会议纪要制发后,区文体旅游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六十二、重大旅游项目补贴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经认定的滨海、文化、休闲等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重大旅游项目,根据项目的规模、投入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投入总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1、资助对象:经认定的滨海、文化、休闲等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重大旅游项目

2、资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宝安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3)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及时填报统计数据。

(5)经区文体旅游局组织的考察和审核程序被认定为滨海、文化、休闲等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补贴: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宝安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三)补贴范围与标准

1、项目扶持的范围:对经认定的滨海、文化、休闲等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重大旅游项目。

2、项目扶持的标准:根据项目的规模、投入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投入总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申请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重大旅游项目资助申请表》;

2、申请报告(除企业基本情况、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情况、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扶持等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

6、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9、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

10、实际发生费用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11、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的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12、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100万元以上企业,提供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宝安区、不改变在宝安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提供一份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

(五)审批程序

区文体旅游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向区编办申请对所有事项进行统一编码后,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所需材料。

3、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

4、由区文体旅游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文体旅游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扶持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同意后,其中:(1)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会议纪要制发后,区文体旅游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章 监督检查

一、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资助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经查实收回所得补贴,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取消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市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参与评审、评价、鉴证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不再聘请为本办法资助项目的评审、评价、鉴证专家;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配套操作规程涉及的有关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区经济促进局统筹负责解释。

二、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除《<宝安区关于加快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发展的若干措施>配套操作规程》外,其余操作规程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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